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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申请人身保护令案例

来源:未知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 时间:2017-03-18 09:03

标签: 深圳离婚律师 债务处理 亲子鉴定 深圳离婚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网

本文由深圳离婚律师(http://www.wangxuyang.com)王培元律师研究和整理,资深婚姻家庭律师王培元欢迎您的光临。

深圳离婚律师为您总结如下,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的主体有:1、遭受家庭暴力或受家庭暴力现实威胁的当事人本人;2、当事人本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深圳离婚律师提示您,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管辖法院包括:1、申请人居住地法院;2、被申请人居住地法院;3、家庭暴力发生地法院。
人民法院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后,一般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以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所载明的有效期为准,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案情确定,自裁定作出之日起生效。该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予以撤销、变更或延长。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内容,即人民法院保护受侵害当事人的具体措施,包括: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深圳离婚律师带您看一下相应案例:
案例来源: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310 号。
申请人:卓某。
被申请人:于某。
申请人卓某于2013年3月18日起诉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称,其与被申请人于某于2011 年5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申请人与前夫育有一子)。被申请人曾对申请人实施过殴打、限制人身自由、暴力威胁、侮辱、谩骂和恐吓等家庭暴力行为,具体如下:
1.2012年9月某日凌晨三点开始,被申请人到申请人名下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某房(以下简称:越秀区某房)的家中谩骂申请人直至晚上八点。期间抢夺了申请人的手机,并打电话威胁申请人的朋友说“如果再打电话给申请人,就杀人全家”。谩骂期间还打烂了家中的茶壶、茶杯等物品,还用手果刀追杀申请人,并动手打申请人,令申请人左眼受伤逢了三针,嘴脸受伤,左手左腿受伤,但当天申请人因害怕及想尽快到医院治疗没有报警。
2.申请人自2012年12月16日报警抓住被申请人与异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后,被申请人就经常谩骂申请人超过12小时,经常发短信威胁杀害申请人及申请人的儿子、父母,还打砸东西及打申请人,申请人曾多次报警。如2013年2月26日凌晨,被申请人用刀追杀申请人;2013年3月1日中午,被申请人打伤了申请人的脸和头部,又抢了申请人的手机,打砸家里的家具。申请人报警求助,经公安机关调解后申请人更换了越秀区某房门锁,其后于2013年3 月11日被申请人在没有得到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让开锁的人打开家门并换了门锁。申请人于2013年3月12日本着和平解决问题想法约被申请人面谈,但被申请人坐下来不到十分钟就动手抢申请人的手机,还动手打申请人,申请人在他人的帮助下才能离开并报了警。
申请人为此申请法院作出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申请人的儿子及申请人的父母姐妹;(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申请人的儿子及申请人的父母姐妹;(三)责令被申请人搬出广州市越秀区越秀区某房;(四)禁止被申请人在广州市越秀区越秀区某房申请人居住区200 米范围内活动;(五)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
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卓某的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禁止被申请人于某殴打、威胁申请人卓某或其儿子、父母姐妹。(二)禁止被申请人于某利用骚扰、跟踪等手段,妨碍申请人卓某及其儿子、父母姐妹的正常生活。(三)禁止被申请人在广州市越秀区某房申请人卓某居住区200米范围内活动。申请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诉讼。逾期没有提起诉讼的,裁定自动失效。如被申请人于某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拘留罚款。
深圳离婚律师再次提醒您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由深圳离婚律师(http://www.wangxuyang.com)王培元律师研究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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