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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婚姻家庭律师:计生部门滥权法院说不案例

来源:未知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 时间:2017-03-29 09:19

标签: 深圳离婚律师 债务处理 亲子鉴定 深圳离婚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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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计生部门拒不为当事人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最终被法院判决败诉,深圳离婚律师认为以下成功案例可以为大家维权提供样本,现在从法院网站转载部分内容与大家分享: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办事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洪某欣(2007年5月12日出生)

原审第三人:洪某桥 

【人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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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7年5月12日

洪某欣出生,其父亲为洪某桥,母亲为黄某婵。

另查,洪某欣作为家庭子女状况的政策属性为“政策内”。

●2009年11月4日

洪某桥另与谢某洪生育一子洪某辉

洪某辉作为家庭子女的政策属性为“政策外”。

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办事处未就第三人洪某桥存在生育洪某辉的行为作出认定并向其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处理决定。 

●2014年4月13日

洪某欣因办理随迁入户而向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办事处提交关于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的申请书。

●2014年10月31日

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办事处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作出《告知书》告知洪某欣:

△因其父亲洪某桥存在超生行为,并未接受其户籍地的计生部门处理,故洪某欣不符合出具计生证明的条件,不予办理计划生育证明。

△相关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

注:第二十四条 违反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主管部门应当核查其户籍地出具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和票据。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拒绝接受处理的,不予办理有关计划生育证明。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洪某欣是否符合办理计划生育证明的条件,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办事处的行为是否属于不履行计划生育法定职责。

【一审判决】

△撤销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办事处于2014年10月31日对洪某欣作出的《告知书》中的不予办理计划生育证明行为;

△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办事处重新对洪某欣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申请进行处理。

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办事处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办事处具有查处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法定职权,但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办事处并未直接对其认为有违法生育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超生认定及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行政行为,而仅在《告知书》中称核实洪某桥有超生行为,并以上述理由告知洪某欣不符合开具计生证明的条件。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办事处作出被诉行为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洪某欣属于“政策内”出生,无违反计生行为且需接受处理,不属于条例所列情形。

  本案中,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办事处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依据是《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主管部门应当核查其户籍地出具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和票据。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拒绝接受处理的,不予办理有关计划生育证明”,从其具体内容来看,该条文所指向对象即适用主体应是违反计划生育行为人或者是“政策外”出生之人,而本案洪某欣本人属于“政策内”出生,并无违反计划生育行为且需要接受处理,应不属本条所列的情形。

  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办事处据此而对洪某欣本人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是对该条规定的扩充解释执法,该扩充解释执法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父亲与他人政策外再生育,与洪某欣办理计生证明无直接因果关系。

  同理,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办事处提交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规定》,系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在全市范围内适用的用于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该文件已对计划生育证明的适用范围、申请材料、出具程序等作出相关规定,洪某欣作为办理随迁入户的登记人员,需要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而因此应向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办事处提出申请;洪某欣因系“政策内”出生人员,不属于该规定第二条第(二)项第3小项中“政策外生育的,提供按夫妻双方户籍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完毕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材料”的情形;即使洪某欣父亲有政策外生育行为,但其并不是《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申请人,其另与他人存在政策外生育与洪某欣申请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也没有法律上明确的直接因果关系,该规定也并没有明确要求洪某欣作为申请人须提交被投靠方即洪某欣父亲的计划生育证明等材料。

●计划生育证明体现的应是洪某欣本人作为子女与父母的单一关联性问题。

  本案洪某欣是基于随父迁入户的需要而申请取得计划生育证明,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办事处应围绕洪某欣本人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是“政策内”还是“政策外”、如属“政策外”是否已按规定接受了处理等情况而作出是否向洪某欣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决定。该证明体现的应是洪某欣本人作为子女与父母的单一关联性问题,即使该证明需要全面反映出父、母的生育情况及其他子女的出生政策属性情况,也仅作如实记载,而不是该证明所要解决或涉及的事项。 

【案件结论】

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办事处作出对洪某欣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的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孩子自出生伊始即是独立于父母之外的权利个体,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理应受到保护,不能因父母的其他违法行为导致其合法权利受到限制。

  本案中,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办事处因洪某欣父亲有超生行为而对洪某欣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的行为,是一种现实执法的捆绑式行为,该做法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固然一定程度上便利了行政执法,有利于达到部分执法目的,却对洪某欣依法主张合法权利造成了妨碍和限制,明显不当。

  本案中,针对第三人的“政策外”生育,如经查实属违法超生行为,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办事处可依法启动针对其个人的执法程序,而非延及与其违法生育行为没有关系的其他人,造成他人合法权益减损。另外,洪某欣作为一名八岁的孩子,如其在起诉状中陈述其抚养权已经法院调解归于第三人的情况属实,却因无法办理计划生育证明而不能启动随父迁入户,可预见会造成现实生活中诸多不便,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办事处在此案的行政执法中亦应予以考量。 

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家庭律师评析:本案是法院致力于制约行政权力滥用,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和救济、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经典案例,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希望大家能够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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