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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委托交易中出现争议问题案例分析

来源:未知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 时间:2017-12-20 12:34

标签: 深圳离婚律师 债务处理 亲子鉴定 深圳离婚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网

案例由深圳离婚律师索引自全国法院系统官网对外公布的案例,仅供研究使用。欢迎登陆深圳离婚律师网(http://www.wangxuyang.com ) ,如需转载和收录本网站文章,请注明文章来源,欢迎大家跟本网站友情链接。

一、  案情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caimoumou。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dengmoumou。
2008年4月8日,原告caimoumou在建行广州直属支行处开设了户名为caimoumou、账号为3#########23的个人活期存款账户,该账户为通存通兑,支取方式为凭密码支取,原告按规定自行设定了交易密码。同日,原告caimoumou向建行广州直属支行提交《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客户签约申请表》,并与相关证券营业部等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对应上述3#########23 的银行存款账户,开设了户名为caimoumou、账号为8888#########3的银行保证金账户(即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并对应开设户名为caimoumou的证券资金账户,原告按规定自行设定了交易密码,用于股票等证券交易。当日,原告的父亲caimoujia(又名moujia)向该银行账户转账存入款项90万元,并于当日将该款转入原告在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证券资金账户用于股票交易。开户后,原告提供存折及密码委托其父亲caimoujia办理有关业务,陆续存入该账户890多万元。期间,被告dengmoumou凭密码操作上述原告银行存款账户及对应的原告银行保证金账户及证券资金账户进行股票交易。
被告dengmoumou是建行广州直属支行的职员。原告的父亲caimoujia与被告dengmoumou相互认识,是客户关系。欢迎登陆深圳离婚律师网(http://www.wangxuyang.com ) ,如需转载和收录本网站文章,请注明文章来源,欢迎大家跟本网站友情链接。
上述原告银行存款账户开户后至2008年8月28日止,与其对应的原告银行保证金账户及证券资金账户之间有多笔的银证转账交易。其中:2008年5月19日,原告上述银行存款账户存入款项共600万元,当天以银证转账划款共300万元到原告银行保证金账户用于股票交易,再于2008年5月26日以银证转账划款300万元到原告银行保证金账户;2008年5月29日,由原告银行保证金账户以银证转账划款652万元到原告银行存款账户;2008年6月1日,原告上述银行存款账户存入款项2010569元;2008年6月2日,原告上述银行存款账户以银证转账划款共800万元到原告银行保证金账户。2008年9月8日,原告委托其父亲caimoujia凭原告存折及密码到银行营业厅提取原告上述银行存款账户内三笔存款共6795760元,账户余额8.27元。
2008年9月21日,被告dengmoumou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载明:“经本人介绍,caimoumou于2008年4月8日在建行广州直属支行开设活期账户(账号为3#########23)拉存款做业绩,caimoumou并陆续存入890万元,本人在caimoumou不知情的情况下,动用其全部资金用于炒股,并造成264万元的损失,存折账户现余626万元,在办理业务过程中,知悉存折及交易密码,本人愿为还清caimoumou损失的264万元为止。欠款人:建行广州直属支行副行长dengmoumou,2008年9月21日”。同日,被告dengmoumou向原告出具一份《还款计划书》,主要载明dengmoumou因私自操作原告的股票账户导致损失274万元,以现市值约40万元的房产证抵押于原告父亲caimoujia处至还清款为止;被告dengmoumou已于9月3日还款5万元,计划于9月30日前再还5万元,每月还款1000元,余款由caimoujia在可能的情况下出资100-200 万元由dengmoumou股市操作,每盈利本金的10%即将盈利部分退回原告对应的银行账户并告知caimoujia,如再亏损30万元以上,则dengmoumou的房产证可任由caimoujia处置等内容。欢迎登陆深圳离婚律师网经庭审质证,被告dengmoumou认为上述《欠条》及《还款计划书》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被胁迫下所出具,并提供2008年10月16日的《报警回执》拟证实其此后已向公安机关报警,同时被告dengmoumou主张原告提交的电话信息有显示其向caimoujia表示“房产证已寄出”、“绝对不想走绝路”、“高利贷很可能让其走向不归路”以及《欠条》及《还款计划书》写明的数额与实际损失数额不符合等也可证明存在胁迫的情形,同时还主张其系受原告方及其父亲委托代为其操作股票交易账户,相应银行存款密码和股票交易密码都是原告方告知,整个操作过程都是与原告的父亲商量进行,原告父亲表示盈利后会适当表示,其不存在过错,故要求撤销上述《欠条》及《还款计划书》,并要求原告方返还21万元。被告就其上述主张提供了《通话记录》、《资金对账单》、《转账凭条》、《原告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拟证明。原告对被告上述证据及主张均不予认可,主张系上述《欠条》及《还款计划书》不存在胁迫等情形,其也没有委托被告操作股票账户,双方也没有书面委托协议,也没有告诉过被告各种密码,不清楚被告系如何取得密码的,同时怀疑也可能系被告在带领原告办理相关业务时窃取的,而且也没有委托被告炒股。欢迎登陆深圳离婚律师网(http://www.wangxuyang.com ) ,如需转载和收录本网站文章,请注明文章来源,欢迎大家跟本网站友情链接。
原告caimoumou与被告dengmoumou确认原告账户损失的金额为2114814元,被告dengmoumou已支付过原告21万元。
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2015930元及其利息;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存款期间的利息25150.81元;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dengmoumou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损失完全是因为炒股票造成的损失,炒股票是需要两个密码,这两个密码的获得不是被告在工作过程中能够获取的,原告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窃取了他的密码,也就是在本案中无法证明被告有过错,既然没有过错,就没有损害责任,所以要求被告来承担损害赔偿是错误的。原告明知道这个钱存进来是用来炒股的,而且将银行的存款密码和股市的交易密码主动交给被告,并委托被告为他炒股,当时炒股是赢钱的,赢的20多万元也回到原告账户里面,说明被告代理原告炒股是原告本人的意愿,这个行为是代理行为,炒股票遭受损失应该由委托方自己承担责任,而不应该由被告承担责任,所以这个损失不应该由被告返还。欢迎登陆深圳离婚律师网本案中,原告方胁迫被告写下欠条,该欠条是无效的,故我方反诉要求撤销该《欠条》和《还款计划书》并要求原告返还21万元。欢迎登陆深圳离婚律师网(http://www.wangxuyang.com ) ,如需转载和收录本网站文章,请注明文章来源,欢迎大家跟本网站友情链接。
二、  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被告使用原告账户进行股票交易的问题。对此分析如下:第一,原告的银行存款账户如需进行股票交易,不但需要银行存款的交易密码同时需要证券机构的交易密码,而被告dengmoumou仅仅系银行的工作人员,依照常理其无法在没有原告或者原告的授权方(如其父亲)告知的情况,同时获取上述密码。第二,原告的父亲caimoujia与被告dengmoumou相互认识,是客户关系,双方之间电话信息等各种往来等非常密切,而现有证据亦证实原告将办案所涉的银行、证券账户及密码提供给其父亲使用,原告方的父亲将密码告知被告并委托被告进行股票操作的可能性非常大。第三,如上述银行交易密码和股票交易密码如原告所述系被告私自窃取的,原告可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但原告未能提交相应报案及刑事立案的相关证据。第四,上述银行存款账户在2008年4月8日开立后,有各种款项转入等账户流动情况及股票交易情况,如确如原告所述系被告私自操作股票交易导致损失原告理应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关措施,但原告一直至2008年9月才有相关操作亦与常理不符。第五,上述股票交易的各种进出一直系在原告账户中,并无证据显示款项有转到被告方或其他人的账户,如确属于被告窃取原告账户的各种密码,其完全有条件可以将款项全部转走,而不是仅仅系进行股票交易操作。综上分析,法院认为系原告方或者其父亲将其账户的存款密码和股票交易密码告知被告,并委托被告进行股票操作。欢迎登陆深圳离婚律师网(http://www.wangxuyang.com ) ,如需转载和收录本网站文章,请注明文章来源,欢迎大家跟本网站友情链接。
关于上述《欠条》及《还款计划书》的效力问题。由于上文已经认定系原告方或者其父亲将其账户的存款密码和股票交易密码告知被告,并委托被告进行股票操作,故该《欠条》及《还款计划书》上书写的私自操作原告的股票账户等与上述认定事实不符,同时上述《欠条》及《还款计划书》中写明的损失264万元亦与本案查明的损失2114814元不符,此外结合被告方提交的《报警回执》等证据,法院采纳被告的主张,认定上述《欠条》及《还款计划书》系在胁迫的情形下签订,故予以撤销。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问题。上文已经认定原告委托被告进行股票交易操作,由于双方没有约定损失的分担问题,故认定应结合双方过错、认识、社会常理及法律规定等来酌情分责。首先,原告、被告之间有委托关系,股票交易存在风险是社会公众应知的常识,原告委托被告炒股应清楚知悉相应盈亏的风险性,现产生损失应由原告自身承担90%的责任。其次,被告身为银行工作人员,明知银行有不允许代客户操作股票的规定,仍然违规进行相应操作,同时也基于其并非无偿委托(其在反诉状中明确提及原告方表示赢利后会适当表示,此外本身其代大客户操作资金亦会给其自身业务带来一定收益性),故被告方亦应对原告上述损失承担10%的责任。综上,法院确认被告应赔偿原告211481.4元,同时基于主要责任在于原告方自身,故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不予支持。另对于被告方要求返还21万元的主张,由于上文已经认定被告需赔偿原告211481.4元,故该21万元应视为被告已经支付的赔偿款,故本案中被告还需赔偿原告1481.4元。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告dengmoumou在2008年9月21日书写的《欠条》及《还款计划书》,被告dengmoumou赔偿原告caimoumou1481.4元,驳回原告caimoumou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被告dengmoumou的其他反诉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欢迎登陆深圳离婚律师网(http://www.wangxuyang.com ) ,如需转载和收录本网站文章,请注明文章来源,欢迎大家跟本网站友情链接。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对于事实的认定,证据使用的规则为证据优势规则,证明的标准达到高度盖然性就可以对事实作出认定,原审法院依据该规则以及经验法则认定事实并无不当,因此在判决书中使用“依照常理”、“可能性非常大”、“与常理不符”、“如…”等词语符合审判规律,对此予以认可。故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深圳离婚律师评析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我国经过多年的民事裁判累积,已经形成一套完整的证据规则。对于事实的认定证据使用的规则为证据优势规则,证明的标准达到高度盖然性就可以对事实作出认定,原审法院依据该规则以及经验法则认定事实并无不当,但深圳离婚律师认为在判决书中使用“依照常理”、“可能性非常大”、“与常理不符”、“如…”等词语还是需要慎重,表达应该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直接内容,即使是日常经验法则适用也是有法律依据的。否则容易让当事人误解为法官判案有很大随意性,引起不必要的误解。本案的判决结果深圳离婚律师还是赞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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