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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婚后偿还房贷部分未必是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未知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 时间:2020-03-29 08:21

标签: 深圳离婚律师 债务处理 亲子鉴定 深圳离婚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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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买房,双方婚后还房贷问题困扰很多人,深圳离婚律师认为这一问题实在我国房屋年年涨价造成的一种结果,所以大家纠结这个事。如果房屋系一方婚前所买,难么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贷的,该房产应该属于登记所有人,夫妻另一方不得就增值部分要求分割。法院不应该无限扩大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深圳离婚律师王培元带您看看以下案例:在婚前的2005年7月,南方一套房产,登记在王某甲单方名下,房产登记价713460元,首付款为135687元。2006年7月王某甲将该房产做了抵押贷款,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抵押贷款贷款49万元。后王某甲与妻子登记结婚后,王某甲一直用自己的婚前银行存款和住房公积金偿还该房产月供,自2007年至2010年4月期间王个人共偿还银行贷款31253.58元。之后王某甲父母为了帮王某甲偿还婚前个人银行贷款,分两次转账16万元和35万元,共转账51万元给王某甲。2010年5月15日,王某甲提前还款487908.90元,将该房产的剩余按揭贷款全部还清。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一方提出离婚,这套房屋究竟该如何处理呢?

这个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深圳离婚律师认为,有人认为婚后增值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有人认为没有任何关系。深圳离婚律师王培元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司法实践中不能无限扩大,应该依法保护个人婚前财产,对于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没有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贷的,该房产应该属于房屋所有人,另一方㛑不得就增值部分要求分割。司法实践中擅自扩大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是是错误的,法院不应该无限扩大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深圳离婚律师王培元认为这这这离婚案件中,王某甲提前还贷行为纯粹是为了去除婚前个人财产上的负担而采取的合法行为,并没有增加夫妻双方负担反而给被王某甲带来纯粹的收益,一审法院在王某甲妻子都不认为是欠王某甲父母债务的情况下将王某甲父母帮助王某甲去除个人财产上的负担的行为认定为借贷关系书不合理的,进而强行解释为是夫妻共同债务,将相应房贷对应的价值及增值部分予以分割,显然是认定事实错误,违背了相关司法解释的本意和精神,即个人婚前房贷本质上是个人债务,夫妻双方只有在用共同财产清偿个人房贷的情况下才存在一方应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的情况,其本质是补偿,不是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本案中不存在用共同财产清偿房贷,对方只有从该房产中受益没有任何损失,何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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