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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中房产涉税问题及离婚析产涉及房产税务政策汇总

来源:未知 作者:梁艺婧 王培元 时间:2022-11-10 09:53

标签: 深圳离婚律师 债务处理 亲子鉴定 深圳离婚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网

转让房地产过程中双方涉及的相关税费:
 
转让方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或个人)所得税
 
承受方 契税、印花税、企业(或个人)所得税(受赠房地产的征税情形)
 
 
房产交易涉及各个税种的征税问题
项目 买方 卖方 税收优惠
增值税 /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适用于北上广深之外的地区);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适用于北上广深地区)
城市维护建设税 /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企业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第二条第六款规定: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78号规定
 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四、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121号规定
四、关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
(一)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
(三)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其购置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执行。
土地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37号,第三条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契税 / 国务院部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年发布的《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除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外,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则明确,税法实施后,以下契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1.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37号,第二条规定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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