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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告诉你起诉为什么会被判决不准离婚

来源:未知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 时间:2015-01-12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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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提示: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必要时应该及时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介入。
原告李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相识,1996年2月13日申请登记结婚,婚姻前后,双方夫妻感情尚可,能互相理解、互相支持,结婚后双方一直生活在sz市lh区。后因原告一直忙于生意,照顾家庭的时间相应减少深圳离婚律师,特别是近几年随着经济环境恶化,生意上出现许多困难,原告到处奔波,对被告关心甚少,回家的时间也不多,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感情逐渐出现裂痕,尤其是被告怀疑原告在外对夫妻感情不忠,对原告有着众多猜忌,及至现在,原、被告在近一年的时间里基本上无交流,双方形同陌路,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据此,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深圳婚姻律师;2、婚生女儿谷雅馨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己承担;3、夫妻共同财产:位于于sz市lh区约125万元及位于sz市lh区##60号C栋021号车位约20万元,两项共计145万元,每人平均分配72.5万元;4、共同债务:拖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szlh支行按揭供楼款192500元,双方各自负担一半为9625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深圳离婚律师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
被告辩称:双方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并无感情危机。双方是自由恋爱而结婚,婚前感情基础深厚。双方婚后的生活虽历经波折,但两人共同打拼、不离不弃,才有现在的幸福生活,婚后感情很好,家庭非常和睦,夫妻感情也很深厚。法庭不能因为原告一时糊涂就判决离婚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3年相识深圳离婚律师,后于1996年2月13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于2000年6月11日生育女儿。
原告在庭审中主张因其婚后一直忙于生意,对被告关心甚少,夫妻感情逐渐出现裂痕,且被告对其有诸多猜忌,竟怀疑其在外对夫妻感情不忠,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但被告对此不予确认,抗辩称双方感情一直很好,婚后双方相互扶持,共同打拼,家庭非常和睦,夫妻感情也很深厚,请求法庭不能因为原告一时糊涂就判决离婚。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位于sz市lh区新华街云山大道60号C栋1002房产一套和位于sz市lh区新华街云山大道60号C栋021号车位一个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要求不处理夫妻共同债权,但主张夫妻共同债务为拖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szlh支行按揭供楼款192500元,并主张双方各自负担一半为96250元;被告不同意离婚,不要求处理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但确认是有拖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szlh支行的按揭供楼款项,但具体数额有待核实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相识恋爱并自愿登记结婚,结婚至今已近二十年,婚后又生育了一个女儿,可见双方有较稳定的夫妻感情基础。原、被告应共同珍惜彼此之间的缘分和家庭生活,要本着互敬互让的态度来处理家庭矛盾,多从对方角度去考虑问题,共同努力搞好夫妻关系。夫妻组建家庭共同生活,难免因琐事或感情问题产生摩擦,但出现摩擦并不代表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而是需要双方共同解决矛盾。原告主张因其婚后一直忙于生意,对被告关心甚少,夫妻感情逐渐出现裂痕,且被告对其有诸多猜忌,竟怀疑其在外对夫妻感情不忠,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抗辩称双方感情一直很好,婚后双方相互扶持,共同打拼,家庭非常和睦,夫妻感情也很深厚,说明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本着共建和睦美好家庭的理念,多从对方角度去考虑问题,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共同努力搞好夫妻关系,双方尚有和好可能。因此,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深圳离婚律师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董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4023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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