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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嫁妆可以讨回吗?

来源:未知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 时间:2015-01-25 06:39

标签: 深圳离婚律师 债务处理 亲子鉴定 深圳离婚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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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苍南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因同居不和闹分手,女方起诉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获支持。

苍南龙港人潘某和刘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13年农历六月初订婚,并于同年10月7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但一直未办结婚登记,亦无生育子女。

去年9月15日,潘某向苍南法院起诉称,她与刘某婚后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不能和好,已经分手,但刘某却一直不返还彩礼嫁妆。潘某称当时送给刘某餐桌、床上用品、日用品等计35000元,还有黄金项链及戒指等。潘某要求法院判令刘某返还石桌及藤椅各一张,棉被十件套一套、棉被四件套一套、蚕丝被一条、毛毯一条,枕芯一对及十孔被一条。潘某认为,这些是婚前个人财产,刘某应予返还。

接到诉状后,刘某表示,嫁妆是潘某婚前个人财产,她随时可搬回,他不存在必须为潘某履行返还嫁妆的义务。刘某认为,潘某的诉求与他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应驳回起诉。但潘某提出这些物品都在刘某家里,她不好搬回。

经审理,法院认为,潘刘两人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形成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两人均确认潘某陪嫁到刘某处的嫁妆系潘某个人财产,刘某理应予以返还。遂判决限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潘某陪嫁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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