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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来源:未知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 时间:2015-02-13 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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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还规定,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以上情形,有的属于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如一方重婚、非法同居;有的有悖于婚姻目的,如一方有生理缺陷、下落不明;有的属于根本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情形,如草率结婚;有的则成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诱因,如虐待、遗弃或有赌博等恶习;而有的则是夫妻感情不和的事实证明,如夫妻长期分居。
本文由深圳离婚律师网(http://www.wangxuyang.com ) 王培元律师研究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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