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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工受精子女在离婚案件中面对的法律疑难问题越来越多,有必要对其中的法律问题作进一步理清,深圳离婚律师以案说法:
简要案情:
男方李某甲和女方周某一两人经人介绍后于2004年12月于结婚,还算美满的婚姻但双方婚后一直未育。在无奈之下,双方四处检查寻医最后确定后李某甲患有无精症天生没有生育能力。在这样的事实面前,李某甲有些绝望,自己注定没有生育能力但自己又不甘心,在多方努力下,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决定通过扔受精的方式让周某一怀孕。但是李某甲求子心切,和周某一商量接受人工受精。2007年5月周某一在省会某一医院进行全面检查后接受异质人工受精并于次年3月顺产一男孩。2010年7月开始随着孩子越来越大,一方面确实不是自己的孩子,另一方面心理因素也在作怪,李某甲感觉孩子越来越不像自己,夫妻感情也在逐渐发生微妙的变化,夫妻感情趋于淡漠。双方一起生活也越来越缺少动力,最后双方于是协商同意离婚,孩子由周某一抚养,但是,李某甲以孩子不是自己提供的精子所生不愿意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周某一一气之下,将李某甲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李某甲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孩子确实不是李某甲亲生的,抚养费李某甲是否应该支付呢?
最后法院依法做出了判决,判决李某甲和周某一所生男孩由周某一抚养,李某甲必须承担孩子至18周岁前的抚养费。
深圳离婚律师评析:
对于人工授精且一方确实与人工受精子女不具有血缘关系的情况下,子女父母关系如何确定确实是个人情法难题。本案确定此案李某甲是否要承担孩子的抚养费,首先要确定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在婚姻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即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是否具有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对此,要区别人工授精的不同情况,分别加以认定。
1、由夫的精液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在这种情况下,该子女与父母之间有天然的血缘关系,自应视为婚生子女,具有《婚姻法》上所规定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经夫的同意,以他人的精液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应当推定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因为夫方的同意既是对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的子女的法律地位的认可,双方之间发生类似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
3、未经夫的同意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由于夫方对妻子经人工授精所生的,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的子女的法律地位未予认可,该子女不能取得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从本案可以看出,李某甲同意周某一接受异质人工受精生子,属于上面的第二种情况,可以推定周某一所生的男孩是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具有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因此,李某甲对周某一所生的男孩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定抚养义务。在此律师建议,为确保婚姻双方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夫妻双方在采取人工授精前一定要保留双方同意的书面证据,以防万一。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法律对未成年人权利提供法律保护的必要性,是基于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上的特点,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差,权利容易受到侵害。因此法定代理人处分被代理人的遗产应当要受到限制,一旦不利于未成年人,则属于违法无效的行为。
深圳婚姻律师提醒您:能否固定、获得相关证据是离婚诉讼的关键,遇到离婚诉讼纠纷,请第一时间咨询离婚律师,寻找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当自己陷入迷茫时要尽早向本地离婚律师当面咨询,以便于自己在最佳时机做出最佳选择。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3楼
Tel: 18665802271 0755-33050833
E-mial:1866580227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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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工受精子女在离婚案件中面对的法律疑难问题越来越多,有必要对其中的法律问题作进一步理清,深圳离婚律师以案说法:
简要案情:
男方李某甲和女方周某一两人经人介绍后于2004年12月于结婚,还算美满的婚姻但双方婚后一直未育。在无奈之下,双方四处检查寻医最后确定后李某甲患有无精症天生没有生育能力。在这样的事实面前,李某甲有些绝望,自己注定没有生育能力但自己又不甘心,在多方努力下,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决定通过扔受精的方式让周某一怀孕。但是李某甲求子心切,和周某一商量接受人工受精。2007年5月周某一在省会某一医院进行全面检查后接受异质人工受精并于次年3月顺产一男孩。2010年7月开始随着孩子越来越大,一方面确实不是自己的孩子,另一方面心理因素也在作怪,李某甲感觉孩子越来越不像自己,夫妻感情也在逐渐发生微妙的变化,夫妻感情趋于淡漠。双方一起生活也越来越缺少动力,最后双方于是协商同意离婚,孩子由周某一抚养,但是,李某甲以孩子不是自己提供的精子所生不愿意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周某一一气之下,将李某甲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李某甲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孩子确实不是李某甲亲生的,抚养费李某甲是否应该支付呢?
最后法院依法做出了判决,判决李某甲和周某一所生男孩由周某一抚养,李某甲必须承担孩子至18周岁前的抚养费。
深圳离婚律师评析:
对于人工授精且一方确实与人工受精子女不具有血缘关系的情况下,子女父母关系如何确定确实是个人情法难题。本案确定此案李某甲是否要承担孩子的抚养费,首先要确定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在婚姻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即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是否具有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对此,要区别人工授精的不同情况,分别加以认定。
1、由夫的精液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在这种情况下,该子女与父母之间有天然的血缘关系,自应视为婚生子女,具有《婚姻法》上所规定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经夫的同意,以他人的精液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应当推定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因为夫方的同意既是对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的子女的法律地位的认可,双方之间发生类似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
3、未经夫的同意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由于夫方对妻子经人工授精所生的,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的子女的法律地位未予认可,该子女不能取得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从本案可以看出,李某甲同意周某一接受异质人工受精生子,属于上面的第二种情况,可以推定周某一所生的男孩是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具有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因此,李某甲对周某一所生的男孩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定抚养义务。在此律师建议,为确保婚姻双方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夫妻双方在采取人工授精前一定要保留双方同意的书面证据,以防万一。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法律对未成年人权利提供法律保护的必要性,是基于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上的特点,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差,权利容易受到侵害。因此法定代理人处分被代理人的遗产应当要受到限制,一旦不利于未成年人,则属于违法无效的行为。
深圳婚姻律师提醒您:能否固定、获得相关证据是离婚诉讼的关键,遇到离婚诉讼纠纷,请第一时间咨询离婚律师,寻找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当自己陷入迷茫时要尽早向本地离婚律师当面咨询,以便于自己在最佳时机做出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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