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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出走下落不明,法院判决离婚并由男方抚养孩子

来源:未知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 时间:2015-03-08 15:08

标签: 深圳离婚律师 债务处理 亲子鉴定 深圳离婚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网

       本文由深圳离婚律师网(http://www.wangxuyang.com ) 王培元律师研究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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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如何处理,当事人如何提起诉讼,法院会判决双方离婚吗?困扰很多当事人,先看下面案例:
     湖南一法院缺席审理了一件离婚案,判决准予原告赵某与被告吴某离婚;原告赵某与被告吴某的女儿赵小策(化名)由原告赵某抚养至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抚养费由原告赵某自行承担。

        原告赵某与被告吴某于2003年4月登记结婚。原告赵某与被告吴某婚后并未生育子女,且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经商量后于2008年3月合法收养了一名女婴,取名赵小策。自2010年3月起,被告吴某不明原因离家出走,从此音讯全无,至今未归。由于被告吴某3年多来未尽到一个妻子与母亲的责任与义务,导致其与原告赵某的夫妻感情恶化,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原告赵某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到法院起诉离婚,并明确表示愿意自行承担养女赵小策的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赵某与被告吴某婚后未能妥善处理家庭琐事,夫妻感情因此产生了隔阂。现被告吴某离家出走已有3年多,且至今下落不明,期间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婚姻难以继续维系,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深圳离婚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深圳离婚律师提示当事人,因协议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当夫妻一方因种种原因下落不明时,另一方不可能通过协议离婚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所以只能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因下落不明时间及其他具体情况的不同,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不懂得应该及时找律师咨询:

        1、当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未满两年,或故意不出庭的,可以直接起诉离婚,法院会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民诉意见”)第151条和《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经公告后下落不明一方未到庭的,法院将以缺席判决的方式判决是否准予离婚。若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的,原告可在六个月后再次提起诉讼,法院一般会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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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已满二年,已经被宣告失踪,法院会准予双方离婚
我国《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但宣告失踪并不直接导致婚姻关系的解除,双方均不得再婚。因此,夫妻一方已被宣告失踪的,另一方要离婚仍然需要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此种情况下,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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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已满四年,已经被宣告死亡,婚姻关系自卑宣告死亡之日起消灭
根据《民法通则》第23条和《民通意见》第37条的规定,当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即另一方可以再婚。
但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此时如果另一方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另一方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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