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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地区婚姻有什么不一样的规定吗?

来源:未知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 时间:2015-03-15 20:24

标签: 深圳离婚律师 债务处理 亲子鉴定 深圳离婚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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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离婚律师经查阅相关规定,很多少数民族地区确实对婚姻法做了变通规定。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980年12月14日制定的执行婚姻法的补充规定,西藏自治区1981年4月18日制定的施行婚姻法的变通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1981年6月15日制定的执行婚姻法的补充规定,内蒙古自治区1981年9月21日制定的执行婚姻法的补充规定。除此之外,一些自治州,如:甘孜、阿坝、凉山、黔南等;自治县,如:循化、门源、化隆等也制定了一些变通规定。这些规定,既符合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又适合各民族自治地方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对加强民族团结、促进当地婚姻家庭关系、改革婚姻家庭制度产生了良好的影响。
       深圳离婚律师发现上述规定主要是在以下方面对婚姻法作了变通或补充:
       1.关于法定婚龄。我国少数民族男女一般在十七、八岁左右就结婚,特别是南部沿海和西南边疆的少数民族,结婚更早。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在这些少数民族地区若不适当降低是难以执行的。因此,许多自治地方将婚姻法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分别降低了两岁,即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如新疆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西藏、宁夏、内蒙古自治区以及一些州、县级自治地方都有类似变通规定。
       2.关于近亲结婚。少数民族大多聚居在边疆、山区,人口稀少,交通不便,通婚范围比较狭小。不少民族实行民族内婚制,近亲结婚较多,表兄弟姐妹结婚更是许多民族的习惯。对于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问题,有的民族自治地方作了变通规定。如,内蒙古自治区规定,大力提倡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结婚。宁夏回族自治区规定,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规定,回族推迟到1983年1月1日起执行。
       3.关于禁止宗教干涉婚姻家庭。许多民族都信仰宗教。如藏族信仰喇嘛教、回族信仰伊斯兰教、傣族信仰佛教等。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但不得利用宗教力量对婚姻家庭进行非法干涉。因此,一些民族自治地方规定禁止宗教干涉婚姻家庭,如新疆、西藏等。
       4.关于少数民族的婚嫁仪式。少数民族的婚嫁仪式各具特色,丰富多彩,反映了各民族文化和历史的发展。如:傣族男女结婚要请寨中有威望的老人祝福,并在新郎、新娘手上拴线,以示吉祥;景颇族结婚时男方先将姑娘“偷”回家中,然后再提亲、宴请宾客;有的民族男女双方自愿举行“抢婚”,等等。这些传统的仪式,大多数并不违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应当予以尊重和保护。如西藏规定,对各少数民族传统的婚嫁仪式,在不妨碍婚姻自由的前提下,应予尊重。
       5.关于婚姻家庭习俗的改革。这些改革涉及到婚姻家庭的许多方面,由于各民族自治地方的情况不同,许多规定各有其针对性。如:西藏规定:废除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等封建婚姻,对执行本条例之前形成的上述婚姻关系,凡不主动提出解除婚姻关系者,准予维持。对该条例实施后形成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结合,应按重婚论处。有些少数民族群众结婚不办理登记,离婚不经法定程序,致使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当事人特别是女方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有的地方甚至存在“休妻”的离婚方式。因此,许多民族自治地方都强调结婚、离婚必须办理法律手续。如新疆规定,禁止一方用口头或文字通知对方的方法离婚。
       除上述之外,不同民族之间的通婚问题,婚姻法并无限制性规定。一些自治地方对此作了补充,明确规定不同民族之间可以通婚。如宁夏规定,回族同其他民族的男女自愿结婚,任何人不得干涉。有些民族自治地方的规定还涉及保护寡妇的婚姻自由、非婚生子女的保护以及子女的姓氏问题等内容。深圳离婚律师网欢迎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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