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号码
关于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婚姻常识 >

哪些亲属之间有抚养义务?

来源:未知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 时间:2015-03-17 00:51

标签: 深圳离婚律师 债务处理 亲子鉴定 深圳离婚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网

   友情提示:欢迎登陆深圳离婚律师网(http://www.wangxuyang.com ) 如需转载和收录本网站文章,请注明文章来源,欢迎大家跟本网站友情链接。

        在婚姻法中,关于抚养义务有以下几方面的规定:

        1.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2.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3.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4.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欢迎光临深圳离婚律师网www.wangxuyang.com,深圳离婚律师,深圳福田离婚律师,深圳宝安离,深圳罗湖离婚律师,深圳继承律师,深圳遗嘱律师欢迎您!深圳离婚咨询请拨打18665802271。
 

咨询热线

186-658-02271

律师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