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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盘点离婚问题,谁懂谁收益

来源:未知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 时间:2016-06-22 10:55

标签: 深圳离婚律师 债务处理 亲子鉴定 深圳离婚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网

深圳离婚律师盘点离婚问题 这些你都懂了吗?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思想意识不断解放,国民中不仅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晚结婚或不结婚,因为种种原因选择离婚的人群也在逐渐扩大。结婚后夫妻双方难免出现摩擦,有人认为赶快离婚就能万事大吉,只有离婚才能把自己从深渊中解脱出来,那么离婚我们要注意哪些事项来争取自己的利益呢?深圳离婚律师来总结一下。
离婚管辖问题
1 离婚诉讼一般由哪个法院管辖?
答:一般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如被告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则由原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2. 一方外出打工,应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答:如一方外出打工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原告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
3. 双方均外出打工,应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答:首先看双方离开户籍所在地是否超过一年,如没有,则按第1点处理。如已经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由起诉时,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如起诉时,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则由被告的居住地法院管辖。
4. 一方在国外定居,应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答:由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5. 双方在国外定居,应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答:如在国内结婚的,则在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如在国外结婚的,则在一方原户籍所在地或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6. 双方都在国外但未定居的,应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答:由原告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7. 双方均取外籍,能否在中国起诉?
答:双方均在中国定居的,由被告定居地法院管辖;一方在中国定居,则由定居地法院管辖。
8. 双方均定居外国且已经离婚,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应到哪个法院起诉?
答:在财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9. 一方在看守所或监狱服刑,另一方应向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答:被监禁一年以上,在被告被监禁地法院起诉离婚;如未满一年,则案第1点处理。
离婚条件问题
1.什么情况下法院会判离婚?
答:①出现离婚的法定理由;②第二次起诉离婚;③一方被判刑,刑期较长;④一方被宣告失踪;⑤一方出轨(非重婚和同居),情节较严重。
2. 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什么?
答: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3. 没有法定理由,第一次起诉离婚是否会判离婚?
答:一般不会判离婚,具体情形可咨询律师。
4. 对方下落不明,能否起诉离婚?
答:可以。建议先去公安机关人口失踪,再凭人口失踪的报案记录起诉。法院将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相关文书。
5. 女方在怀孕期、哺乳期或流产,是否可以起诉离婚?
答:在怀孕期、分娩后一年内或流产半年内,男方不得起诉离婚,但女方可以起诉。

离婚诉讼期限类问题
1 离婚诉讼一般需要多长时间?
答:一审简易程序3个月,普通程序6个月。
2. 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多久后可以再次起诉离婚?
答:6个月。
抚养权问题
 1 孩子两周岁以下,抚养权归谁?
答: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 孩子十周岁以上,法院如何认定抚养权?
答:法院主要根据孩子的意愿进行判决,但一方有吸毒、家暴、传染病等不适宜照顾孩子的除外。
3.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 法院如何确定抚养费?
答: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当地生活水平和父母的收入情况等因素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5. 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吗?
答:协商解决,抚育费最好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6、抚育费的给付期限?
答: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7、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8、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9、《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0、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1、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2、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13、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14、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15、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16、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婚外情问题

1. 一方出轨,另一方是否可以多分财产?
答:一方出轨,不是无过错方可以多分财产的依据,但无过错方在分割财产时,可以得到一些照顾。

2. 一方出轨,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赔偿?
答:如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赔偿。
3. 一方出轨,在什么情况下构成重婚?
答:一方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虽然没有登记结婚但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4. 一方出轨,在什么情况下构成同居?
答:同居一般要求双方共同居住生活6个月以上。
     
 深圳婚姻律师王培元律师提醒人一旦离过婚,就很容易对爱情、对异性失去信心,在感情方面变得尤为慎重,甚至在新感情来临之际变得瞻前顾后,不敢踏出新的一步。但其实比起惶恐焦虑,离婚更应该给人带来新的思考,思考自己到底想要什么,思考是否要改变自己,思考如何经营一段感情等等。所以,与其担心会重蹈覆辙,倒不如化不安为经验,勇敢地去拥抱下一个幸福。

总之,离婚不应是一时冲动,不应是妄想彻底的解脱,而是在认真审视自己内心之后,在考虑好未来之后,一个深思熟虑的决定。离婚后也要活出精彩,活出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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