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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关于最高人法院指导案例支持离婚净身出户的说法是忽悠人

来源:未知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 时间:2017-02-13 12:25

标签: 深圳离婚律师 债务处理 亲子鉴定 深圳离婚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网

婚姻法明确规定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也就是说在离婚案件中,少分或不分财产是法律早有规定的,但是部分财产只是非常极端的情况,最高人法院刚刚公布的离婚指导案例也显然不是那么回事。
 
深圳离婚律师仔细看指导案例原文,绝无无“净身出户”字样,基本案情是这样的:原告雷某某(女)和被告宋某某婚后(均系再婚)因琐事感情失和,于2013年上半年产生矛盾,并于2014年2月分居,此后开始进行离婚诉讼,并由法院裁决进行夫妻财产分割。在一审裁决中,双方各自分得了若干家电,宋某某得到一栋价值220万元的房子,但宋某某需要支付给雷某某110万,两人名下存款则归各自所有。而在二审中,法院认为雷某某名下账户中的19.5万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雷某某在2013年4月将款项转移给了他人(应为雷某某亲属),于是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法院判决雷某某须支付给宋某某12万元,其他裁决维持不变。

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是说隐匿部分对方不应该分得,这样的理解才更为合适,这也是就如何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而做出的经典案例,媒体渲染为净身出户实在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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