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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提醒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不可撤销的依据

来源:http://www.wangxuyang.com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 时间:2017-03-03 10:17

标签: 深圳离婚律师 债务处理 亲子鉴定 深圳离婚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网

     在多数离婚案例中,深圳离婚律师提提醒一则,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相比于受赠人与赠与人具有特殊身份关系的离婚赠与条款,二者在是否具有无偿性、订立方式、生效要件及法律关系等方面都存在着差异,可以说,二者的性质是不同的,不能将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简单地等同于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而适用任意撤销权。
  关于无偿性。赠与合同最大的特征在于无偿性,而离婚协议的财产赠与却不一定完全是无偿的。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做出的一系列约定,除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理以
  关于订立方式。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无偿将财产给予他人,受赠人只要表示接受即可的合同,是典型的诺成性合同,单务合同,这就决定了赠与人可单方面做出意思表示对其撤销;而离婚协议的做出是夫妻双方进行协商的结果,带有很强的协商性质。
  关于生效要件。在一般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合意,合同就成立生效,而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生效更具复杂性。离婚协议中不仅包括形成行为如解除婚姻关系,还包括附随行为如财产分割及子女的抚养等。形成行为的效力影响附随行为的效力,如果未进行离婚登记,则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也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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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法律关系。从主体上看,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是特定人(夫妻双方)在特定时间(登记离婚之前或离婚时)协商制定的,受赠人与赠与人之间具有特殊的身份关系。从内容上看,与合同法中赠与合同的纯粹的财产所有权转移不同,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条款共同构成完整的离婚协议。财产赠与与解除婚姻关系这一形成行为紧密关联,可以说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等条款是为了解除婚姻关系而设的。
  因此,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可认定为是一种有目的性有针对性的赠与,如果将其单独撤销,离婚协议就是不完整的,是对已经做出的离婚协议的一种否定。同时,对约定的财产分割反悔,也是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不公。
  综上深圳离婚律师所述,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虽与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二者的性质是截然不同的,赠与合同是单纯的转移财产所有权的赠与,是单独存在的,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对身份关系有很强的依附性,构成离婚协议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对其处理也应立足于整个离婚协议,并从《婚姻法》的角度,涉及保护妇女、未成年人权益的角度出发,而不应依据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赋予当事人任意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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