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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父母教育观念可否成为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

来源:未知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 时间:2017-03-26 12:27

标签: 深圳离婚律师 债务处理 亲子鉴定 深圳离婚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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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发现在未成年子女的教育问题上,父母有时候不一定合拍,各有不同的驾驭观念。在离婚家庭中因孩子主要由父母中的一方抚养,这更是一个问题,都爱孩子亲切,在不认同对方的教育观念甚至闹到法庭上的事情也不是没有,深圳离婚律师带你看一看相应的案例:

【案件实情】 
 赵某和李某2003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后生育一女,名赵某某。婚后本来感情上还不错,但在2007年,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赵某离婚。被告一看和好无望同年6月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女儿赵某某随母亲李某共同生活,父亲赵某每周可探望女儿两次等。赵某某现为上海市某重点小学学生,为方便接送,李某自女儿上学后即在学校附近租借了学区房。赵某在离婚初期尚能按约定行使探望权,此后为督促女儿学习,在赵某的再三要求下,不断增加探望时间。即使在女儿与李某共同生活期间,赵某也要求李某将女儿的学习情况全程录音,交其审查。李某虽感无奈,但也尽力予以配合。近期,因女儿学习成绩退步,赵某难掩焦虑,直接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女儿改由其抚养。 
深圳离婚律师根据相关资料,发现原告并为提交变更子女抚养权必要性的证据,一审法院在表示理解赵某“望女成凤”心情的同时,也对李某配合赵某行使探望权的积极态度予以肯定。同时认为父母对子女教育方式的不统一,不能成为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且赵某某也向法院表达了愿意维持现状的意见,故判决对赵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被告对一审判决产生了分歧, 一审判决后,赵某不服,以李某没有责任感,对女儿的学习关心少,自己与女儿的相处时间比李某多,经济条件也比李某优越等为由提起上诉,要求法院重新作出判决。二审中,双方还各自向法院提供了由女儿赵某某写给法官的信件,赵某某在信件中对愿意和谁共同生活表达了截然相反的意见。 最终法院驳回了赵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子女抚养问题不能想当然,说变就说,法律无法规定一个具体的变更条件,只能根据实际情况由法官酌定判断。这个时候当事人如果要变更子女抚养关系,需要及时咨询深圳离婚律师,免得拜拜忙活。深圳离婚律师认为,大家必须承认稳定的抚养关系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因此在抚养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仅仅是驾驭观念的不同不宜随意变更抚养关系。并且原告的证据也不能证明被告的教育观念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时机情况是是否变更的关键因素,双方所生之女赵某某刚满十周岁,正处于培养情绪控制能力的关键阶段,父母离异势必使其产生诸多不安情绪,此时更需要父母的悉心呵护和耐心引导,而非在孩子面前展示对立态度和渲染焦虑情绪。虽然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变更抚养关系,有征求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意见的规定,但对于一个年仅十岁的女孩来说,其在一审和二审中已先后三次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法官表达了不同的意见,一而再、再而三地被要求在父亲和母亲之间做出非此即彼的选择,且不论这些表述是否为其真实意思,仅这个过程来看就是非常残酷和令人痛心的,故为避免对未成年人的心理伤害,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再次征求赵某某本人意见已经没有意义,也希望当事人双方能够多顾及孩子的情感和心理承受力。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故第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深圳离婚律师提示大家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一般随父或母共同生活,直接抚养方应承担起抚养和教育孩子的主要责任,非直接抚养方则可行使探望权和履行支付抚养费等义务。对于孩子的生活和学习安排,非直接抚养方要积极配合,也有权提出意见、建议,但需把握好分寸。不应越俎代庖,横加指责和干预,更要尽力避免使孩子遭受到父母离异后的二次伤害。离婚虽然意味着无法成为好夫妻,但双方应该,也完全可以成为好父母。

【涉及法条】 
  深圳离婚律师发现,本案涉及的法条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以上法条仅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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