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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努力让“熊孩子”尽早成长

来源:未知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 时间:2017-04-16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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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一规定让熊孩子尽早懂事,尽早成长。

新的民事大法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下限标准规定为八周岁,对于扩大民事主体的范围,唤起每个人的权利意识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个规定符合现代未成年人心理、生理发展特点,也是实事求是的。和原来的民法通则相比,有利于未成年人培养权利意识,积极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 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在的孩子成长更早,生理心理等各方面都发展得比较快,不管你怎么规定,八岁的孩子很多能够做很多事情了,法律也必须与时俱进。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教育水平的提高,适当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下限标准,符合客观规律,为未成年人行使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这能够更好地与未成年人的教育经历相契合,便于学校开展与之相适应的教学教育活动。

将八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权利意识唤起,在法律层面上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事实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其实是给予儿童足够的信任,提供恰当的保护,旨在培养我国儿童的独立精神和自由意志,对于整个社会意义重大。整个社会和教育者应尽早培养孩子的法律意识和独立意识,应重视培养孩子的责任感,尊重孩子,也让孩子对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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