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案件今年爆炸性增长,经过三十年改革开放,中国现在人口流动性很大,特别像深圳这种基本由外来人口组成的城市,如果一方想通过法院起诉离婚,究竟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困扰很多人。本人作为深圳资深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为您详解这个问题。
一、离婚纠纷管辖问题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二、广东省高院关于离婚诉讼管辖的案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良某,女,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
罗某上诉称:本人虽然在广东省东莞市开办了公司,但本人和被上诉人良某在东莞市并没有经常居住地,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是在良某的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因此,本案应由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深圳离婚律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离婚纠纷。良某的住所地在江西省瑞昌市,罗某的住所地在广西北流市。良某起诉时提交了罗某的两份暂住证,证实罗某自2005年7月至2007年3月居住在东莞市。同时根据良某诉称双方于2000年在东莞市做工期间相识,2001年4月结婚后一起工作、创业,在东莞市购买房屋和自建别墅,罗某还在东莞市开办了公司等具体情况,可以认定罗某的经常居住地在东莞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罗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维持。罗某上诉提出其经常居住地不在东莞市,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其请求将本案移送结婚登记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罗某的上诉理由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深圳离婚律师对于当事人来说如何确定对方在深圳的居住时间呢,对方办理深圳居住证的时间非常重要。如果律师代理案件,律师可以直接凭执业证和案件委托书去公安户政部门查询,根据查询的资料决定去哪一个法院起诉。
因离婚管辖问题出现很多争议,当事人一定依法行使,可以是案件不走或少走弯路,以尽快达到自己的诉讼目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