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离婚律师提示:一方第一次起诉离婚,但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人民法院一般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除此之外,法院很可能会判决或解调双方离婚。
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耀文独任审理,并于2014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被告张某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原告系因被告与其强行发生性关系后,怕邻里笑话以后嫁不出去,才被迫按农村风俗与被告举行婚礼开始同居,1992年5月18日生育长女张某芬,1997年2月22日生育次子张某烽,1995年11月14日原、被告在饶平县东山镇人民政府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被告不务正业,以赌博为生,反而让原告外出务工负担家庭生活开支,迫于生计原告只好外出务工,被告却又因所赚不够其花费,时常打骂原告。深圳福田离婚律师。近十年来,夫妻经常因家庭琐事吵闹,被告动不动就对原告打骂,致使夫妻关系逐渐恶化,夫妻感情逐渐破裂。2012年1月底,因没钱给被告过年,被告又对原告大打出手,经东山镇派出所调解无效,原、被告随开始正式分居至今。深圳福田离婚律师。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将外出务工的积蓄共人民币15万元存放在被告的弟妹处,后于2010年为建设原、被告家中房屋三层,由被告弟妹转交给被告,其中13万元用于修建房屋。请求判令:1、准予原告于被告离婚;2、被告对原告经济困难补偿人民币3万元,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某明辩称:原、被告双方系经自由恋爱而结合的夫妻,不存在强行性关系和强迫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直很好,先后生育一女一男,由于被告家中有年迈母亲需要抚养照顾,原告主动提出由其外出务工,被告在家中务农做工、抚养老幼,等有积蓄可以自己建房。深圳福田离婚律师。2010年,家中建房,总共花费17万元,其中有13万元系原告在外务工所得,如果双方感情破裂,原告还怎么可能拿出13万元用于家中建房。原告称因被告对其使用家庭暴力,双方于2012年开始分居,所述不实,原告从2012年至2014年春节前至正月初十均有回家,2014年农历正月廿六日因家中改建房屋门面原告也有回家。原告称被告以赌博为生,也不属实,原告在家中一直勤勤恳恳务农、做竹工,赡养老母,教育孩子,并没有原告所说的以赌博为生。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法庭对本案进行调解。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双方于1992年按农村风俗举行婚姻后开始同居生活,原、被告先后生育一女一子,长女张某芬,次子张某烽,现两个子女均已年满十八周岁,原、被告于1995年11月14日办理结婚的手续深圳离婚律师。
另查明:原、被告均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夫妻共同债权。原、被告双方承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0年在被告所继承的宅基地上建有三层房屋一套,共花费人民17万元。原告声称为建设房屋,其一共支出人民币15万元,其中13万元用于建设房屋,另有2万元被被告另作他用;另原告为建设房屋还向其姐姐价款人民币4千元,向其弟弟借款人民币1.6万元。深圳婚姻律师,被告声称建设房屋原告只支出了人民币13万元,另被告还向外借款人民4万元用于房屋建设。上述原、被告所述,均只有原、被告双方口述,原、被告双方均为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实。
以上事实,有原告起诉状、原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口信息查询表、结婚证复印件、交换证据笔录、庭审笔录等在卷予以证明,深圳福田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深圳离婚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明于1992年开始同居生活,1995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之间存在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原告虽常年外出务工,但逢年过节仍回到家中与被告及两个子女团聚,可见夫妻双方感情较好,夫妻之间虽因家庭事务存在矛盾,但只要双方能够加强沟通,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因此,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准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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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张某明辩称:原、被告双方系经自由恋爱而结合的夫妻,不存在强行性关系和强迫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直很好,先后生育一女一男,由于被告家中有年迈母亲需要抚养照顾,原告主动提出由其外出务工,被告在家中务农做工、抚养老幼,等有积蓄可以自己建房。深圳福田离婚律师。2010年,家中建房,总共花费17万元,其中有13万元系原告在外务工所得,如果双方感情破裂,原告还怎么可能拿出13万元用于家中建房。原告称因被告对其使用家庭暴力,双方于2012年开始分居,所述不实,原告从2012年至2014年春节前至正月初十均有回家,2014年农历正月廿六日因家中改建房屋门面原告也有回家。原告称被告以赌博为生,也不属实,原告在家中一直勤勤恳恳务农、做竹工,赡养老母,教育孩子,并没有原告所说的以赌博为生。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法庭对本案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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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明:原、被告均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夫妻共同债权。原、被告双方承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0年在被告所继承的宅基地上建有三层房屋一套,共花费人民17万元。原告声称为建设房屋,其一共支出人民币15万元,其中13万元用于建设房屋,另有2万元被被告另作他用;另原告为建设房屋还向其姐姐价款人民币4千元,向其弟弟借款人民币1.6万元。深圳婚姻律师,被告声称建设房屋原告只支出了人民币13万元,另被告还向外借款人民4万元用于房屋建设。上述原、被告所述,均只有原、被告双方口述,原、被告双方均为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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