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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遇到很多婚前夫妻共同买房,在后来的离婚纠纷中关于如何分割该房产双方相互纠缠不清,形成纠纷,案件甚至历经一审、二审,甚至再审。下面就其中的一些法律问题和大家一起分享。
关于夫妻婚前共同买房问题看似简单,事实较为复杂。夫妻婚前共同买房的性质要看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到底是什么,只能根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夫妻共同买房的性质,一般不能想当然推定。这里我们说的“共同”是指日常生活中的一起买房,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确定的“共同”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是法律意义上的共同买房,共同登记在双方名下,那就形成按份额房屋共同所有,也就没有什么法律分析的必要了。我们这里要分析的是婚前有共同买房的表象,但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究竟该如何处理的问题。友情提示:欢迎登陆深圳离婚律师网(http://www.wangxuyang.com ) ,如需转载和收录本网站文章,请注明文章来源,欢迎大家跟本网站友情链接。
上述问题的处理需要遵循民事诉讼证据的一般规则,来探求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都出现在买房过程中,甚至也都支付了一定数量的金钱,但并不一定是共同买房,房产证的公示公信效力应该得到维护。在此前提下再坚持特殊情况下的特殊对待。下面来看一个案例:
A女与B男经人介绍认识,均系再婚,建立恋爱关系后有共同买房一起生活的想法,男方提出自己名下已经有一套房子,希望用自己满十八岁儿子的名字与女方共同买房,共同办理房产证,婚后共同居住,女方予以拒绝,女方决定用自己的名字购房。2016年4月,男方和女方一起联系了男方熟悉的一个房屋中介,男方也非常积极,对双方确定的一套二手房用男方名字签订相关中介服务合同及买房合同,中介收取了中介费及诚意金9万元,其中男方支付50000元(其中20000为中介代收的诚意金),女方支付40000元。购房的全部款项为500万元,税费13万元,首付款200万元,贷款300万元。款项支付情况为女方用消费贷180万元和个人存款付清了首付款及税费,男方支付的2万诚意金转化为首付款,其他部分用女方公积金贷款支付。友情提示:欢迎登陆深圳离婚律师网(http://www.wangxuyang.com ) ,如需转载和收录本网站文章,请注明文章来源,欢迎大家跟本网站友情链接。
购房完成后双方便一起生活,男方负责开始还房贷,还房贷四个月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后一年夫妻感情恶化,男方搬离停止还贷。后双方诉讼离婚,离婚诉讼中经法院委托评估房屋估值600万,女方认为房子是其个人财产,与男方无关;男方认为是共同购房,应返还其为购房所支付的全部款项,房屋增值的100万平分。友情提示:欢迎登陆深圳离婚律师网(http://www.wangxuyang.com ) ,如需转载和收录本网站文章,请注明文章来源,欢迎大家跟本网站友情链接。
女方认为争议房屋是女方婚前个人财产,主要理由如下:由于双方均系再婚,都对财产问题非常敏感,在讨论共同买房时双方还谈到财产公证问题,也讨论过用谁的名字购房问题。双方无论是婚前婚后都财产权属清晰,尽管没有书面协议,各自财产各自自由支配。被上诉人在上诉人购房过程中自愿帮忙支付杂费及后来协助上诉人偿还部分房贷月供完全是由于他为讨好上诉人而达到结婚目的和他实际居住的原因,与房屋权属无关,更无法改变上诉人个人买房的性质。友情提示:欢迎登陆深圳离婚律师网(http://www.wangxuyang.com ) ,如需转载和收录本网站文章,请注明文章来源,欢迎大家跟本网站友情链接。
男方认为:双方有共同买房的行为,双方也是为婚后共同生活而买房,男方也有出资,婚前婚后是男方在清偿房贷,直至男方搬离。在此情况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法院依法分割。友情提示:欢迎登陆深圳离婚律师网(http://www.wangxuyang.com ) ,如需转载和收录本网站文章,请注明文章来源,欢迎大家跟本网站友情链接。
涉案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应根据《婚姻法》第17条、18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来认定,无疑上述房产应认定为女方婚前财产为宜,这也是可以认定的双方当事人买房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当时男女双方也都是知道房产证的法律意义的。
我们再来看深圳法院关于夫妻共同买房的审判实践,《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二十五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房产并登记在该方名下,另一方主张其在买房时亦有出资且婚前买房目的即为结婚共同居住,如果并无充分证据显示有关款项属于借款或者赠与等其他性质,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双方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有房产。上述案件男方出资比例非常小,认定为共同买房显然牵强。男方对于其婚前婚后所还房贷超过其应承担份额部分法院也只能是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属性,酌情考虑判决女方归还男方,事实双方形不成债权债务关系。
对于夫妻有共同买房的表象行为,很多法院的判决自由裁量权过大,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尊重房产证的公示公信效力应是第一原则。法官不应该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否定房产证的法律效力。审判实践中甚至出现了只是根据当事人的情绪对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认定的情形。这类案件只有严格依照法律判决才能在社会上形成强规则,减少不必要的纷争。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道理,我们要的是法律的道理,法律的逻辑,不能夹杂太多的道德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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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遇到很多婚前夫妻共同买房,在后来的离婚纠纷中关于如何分割该房产双方相互纠缠不清,形成纠纷,案件甚至历经一审、二审,甚至再审。下面就其中的一些法律问题和大家一起分享。
关于夫妻婚前共同买房问题看似简单,事实较为复杂。夫妻婚前共同买房的性质要看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到底是什么,只能根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夫妻共同买房的性质,一般不能想当然推定。这里我们说的“共同”是指日常生活中的一起买房,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确定的“共同”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是法律意义上的共同买房,共同登记在双方名下,那就形成按份额房屋共同所有,也就没有什么法律分析的必要了。我们这里要分析的是婚前有共同买房的表象,但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究竟该如何处理的问题。友情提示:欢迎登陆深圳离婚律师网(http://www.wangxuyang.com ) ,如需转载和收录本网站文章,请注明文章来源,欢迎大家跟本网站友情链接。
上述问题的处理需要遵循民事诉讼证据的一般规则,来探求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都出现在买房过程中,甚至也都支付了一定数量的金钱,但并不一定是共同买房,房产证的公示公信效力应该得到维护。在此前提下再坚持特殊情况下的特殊对待。下面来看一个案例:
A女与B男经人介绍认识,均系再婚,建立恋爱关系后有共同买房一起生活的想法,男方提出自己名下已经有一套房子,希望用自己满十八岁儿子的名字与女方共同买房,共同办理房产证,婚后共同居住,女方予以拒绝,女方决定用自己的名字购房。2016年4月,男方和女方一起联系了男方熟悉的一个房屋中介,男方也非常积极,对双方确定的一套二手房用男方名字签订相关中介服务合同及买房合同,中介收取了中介费及诚意金9万元,其中男方支付50000元(其中20000为中介代收的诚意金),女方支付40000元。购房的全部款项为500万元,税费13万元,首付款200万元,贷款300万元。款项支付情况为女方用消费贷180万元和个人存款付清了首付款及税费,男方支付的2万诚意金转化为首付款,其他部分用女方公积金贷款支付。友情提示:欢迎登陆深圳离婚律师网(http://www.wangxuyang.com ) ,如需转载和收录本网站文章,请注明文章来源,欢迎大家跟本网站友情链接。
购房完成后双方便一起生活,男方负责开始还房贷,还房贷四个月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后一年夫妻感情恶化,男方搬离停止还贷。后双方诉讼离婚,离婚诉讼中经法院委托评估房屋估值600万,女方认为房子是其个人财产,与男方无关;男方认为是共同购房,应返还其为购房所支付的全部款项,房屋增值的100万平分。友情提示:欢迎登陆深圳离婚律师网(http://www.wangxuyang.com ) ,如需转载和收录本网站文章,请注明文章来源,欢迎大家跟本网站友情链接。
女方认为争议房屋是女方婚前个人财产,主要理由如下:由于双方均系再婚,都对财产问题非常敏感,在讨论共同买房时双方还谈到财产公证问题,也讨论过用谁的名字购房问题。双方无论是婚前婚后都财产权属清晰,尽管没有书面协议,各自财产各自自由支配。被上诉人在上诉人购房过程中自愿帮忙支付杂费及后来协助上诉人偿还部分房贷月供完全是由于他为讨好上诉人而达到结婚目的和他实际居住的原因,与房屋权属无关,更无法改变上诉人个人买房的性质。友情提示:欢迎登陆深圳离婚律师网(http://www.wangxuyang.com ) ,如需转载和收录本网站文章,请注明文章来源,欢迎大家跟本网站友情链接。
男方认为:双方有共同买房的行为,双方也是为婚后共同生活而买房,男方也有出资,婚前婚后是男方在清偿房贷,直至男方搬离。在此情况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法院依法分割。友情提示:欢迎登陆深圳离婚律师网(http://www.wangxuyang.com ) ,如需转载和收录本网站文章,请注明文章来源,欢迎大家跟本网站友情链接。
涉案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应根据《婚姻法》第17条、18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来认定,无疑上述房产应认定为女方婚前财产为宜,这也是可以认定的双方当事人买房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当时男女双方也都是知道房产证的法律意义的。
我们再来看深圳法院关于夫妻共同买房的审判实践,《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二十五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房产并登记在该方名下,另一方主张其在买房时亦有出资且婚前买房目的即为结婚共同居住,如果并无充分证据显示有关款项属于借款或者赠与等其他性质,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双方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有房产。上述案件男方出资比例非常小,认定为共同买房显然牵强。男方对于其婚前婚后所还房贷超过其应承担份额部分法院也只能是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属性,酌情考虑判决女方归还男方,事实双方形不成债权债务关系。
对于夫妻有共同买房的表象行为,很多法院的判决自由裁量权过大,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尊重房产证的公示公信效力应是第一原则。法官不应该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否定房产证的法律效力。审判实践中甚至出现了只是根据当事人的情绪对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认定的情形。这类案件只有严格依照法律判决才能在社会上形成强规则,减少不必要的纷争。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道理,我们要的是法律的道理,法律的逻辑,不能夹杂太多的道德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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