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证据包括电子数据,2015年2月4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诉法的解释》进一步界定了什么是电子数据,即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下面是运用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判案的一个例证:
离婚案引出借贷案
章某和李某是夫妻,因感情不和章某于2013年4月起诉到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离婚案开庭前李某接到了章某的朋友丁某要求他们夫妻偿还50万借款的通知。
丁某提供的假条是章某书写,内容为章某于2013年1月借到丁某现金人民币50万元,两年内全部付清。丁某还提供了通过李某的银行账户向章某打款的凭证。
丁某认为这是夫妻共同债务,在李某拒不认账的情况下丁某将章某和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双方清偿债务。
初审法院判决夫妻共同偿债
一审期间,丈夫章某完全同意丁某的主张,完全认可债务并同意无条件清偿。但李某依然不同意还款,并提出双方之间根本不存在借贷关系,这纯粹是因为离婚章某和丁某的阴谋诡计,当初打这笔款是因为章某与丁某计划共同开设一家公司,李某同时提供了QQ聊天记录。
法院审理后认为,借贷关系清楚,夫妻双方应清偿借款,且互负连带责任。章某服从判决,李某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依据QQ聊天记录改判
李某不服提出上诉,并在二审期间提交了相关的证人证言和微信记录、录音等证据。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丁先生夫妇提交的借条上是章某一人所写,未经李某签字确认。虽然章某夫妇二人在本案中属于共同被告,但由于双方正处于离婚过程中,因此章某对该借款事实的确认不能认为李某也认可该事实,还需对于款项交付的目的及使用情况等进行审查后综合予以认定。
而通过对李某在一审诉讼中提交其与丁先生间的QQ聊天记录和录音以及李某二审诉讼中提交的证言可以证明双方共同开办公司的事实,因此一审法院对款项性质的认定有错误。最后丁某的起诉被二审法院依法驳回。
深圳离婚律师说法
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已被法律和司法解释所确认,当事人应当注重搜集电子证据,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本文涉及的案例正是由于QQ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发挥了决定性作用,李某的合法权益才得以维护。
本文由深圳离婚律师网(http://www.wangxuyang.com ) 王培元律师研究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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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提醒您:能否固定、获得相关证据是离婚诉讼的关键,遇到离婚诉讼纠纷,请第一时间咨询离婚律师,寻找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当自己陷入迷茫时要尽早向本地离婚律师当面咨询,以便于自己在最佳时机做出最佳选择。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3楼
Tel: 18665802271 0755-33050833
E-mial:1866580227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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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引出借贷案
章某和李某是夫妻,因感情不和章某于2013年4月起诉到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离婚案开庭前李某接到了章某的朋友丁某要求他们夫妻偿还50万借款的通知。
丁某提供的假条是章某书写,内容为章某于2013年1月借到丁某现金人民币50万元,两年内全部付清。丁某还提供了通过李某的银行账户向章某打款的凭证。
丁某认为这是夫妻共同债务,在李某拒不认账的情况下丁某将章某和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双方清偿债务。
初审法院判决夫妻共同偿债
一审期间,丈夫章某完全同意丁某的主张,完全认可债务并同意无条件清偿。但李某依然不同意还款,并提出双方之间根本不存在借贷关系,这纯粹是因为离婚章某和丁某的阴谋诡计,当初打这笔款是因为章某与丁某计划共同开设一家公司,李某同时提供了QQ聊天记录。
法院审理后认为,借贷关系清楚,夫妻双方应清偿借款,且互负连带责任。章某服从判决,李某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依据QQ聊天记录改判
李某不服提出上诉,并在二审期间提交了相关的证人证言和微信记录、录音等证据。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丁先生夫妇提交的借条上是章某一人所写,未经李某签字确认。虽然章某夫妇二人在本案中属于共同被告,但由于双方正处于离婚过程中,因此章某对该借款事实的确认不能认为李某也认可该事实,还需对于款项交付的目的及使用情况等进行审查后综合予以认定。
而通过对李某在一审诉讼中提交其与丁先生间的QQ聊天记录和录音以及李某二审诉讼中提交的证言可以证明双方共同开办公司的事实,因此一审法院对款项性质的认定有错误。最后丁某的起诉被二审法院依法驳回。
深圳离婚律师说法
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已被法律和司法解释所确认,当事人应当注重搜集电子证据,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本文涉及的案例正是由于QQ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发挥了决定性作用,李某的合法权益才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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