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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问题可以成为离婚诉讼请求内容吗?

来源:未知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 时间:2017-04-17 08:05

标签: 深圳离婚律师 债务处理 亲子鉴定 深圳离婚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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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中很多当事人把与户籍有关的问题提出来,与户籍有关的问题可以成为离婚诉讼的请求内容吗?深圳离婚律师认为,法院一般不会处理户籍问题,但由于中国特殊的国情,这又是离婚时候不得不面对的问题,法院调解的时候或者协议离婚的时候可能就此问题达成一致的意见而记载在法律文书中。

在协议市涉及户籍问题的协议往往无法执行,再就是户籍如何办理也不是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决定的,另一方只是协助的义务,这样呢协议时可以约定另一方不履行义务时的罚则,这样可能会效果更好。

在众多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关于与户籍有关的请求都被法院驳回,说到底户籍问题是国家行政权利的范围,司法权不得越位,法院可以就双方如何配合问题做出一定的协调,甚至达成协议。但是法院不能判令强行内容。

下面是一个要求返还户口本的案例,其请求亦被法院驳回。

原告张某兰与被告程某军经自由恋爱后于2000年结婚,2001年被告程某军的户口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从河北省迁入到原告张某兰的农业家庭户下。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般,长音一些问题吵嘴打架,2013年原告张某兰与被告程某军在办理结婚登记的民政部门协议解除婚姻关系,后原告经自由恋爱与案外人张某于2014年结婚。原告诉称离婚之后,被告程某军在没有配合办理户口手续的情况下拿走二人的户口簿,致使自己无法办理相关手续。
因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程某军归还户口簿。该案后经法院审理,未获支持。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户口簿是国家对社会进行管理的一种产物,具有证明住户身份状况及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关系的法律效力。户口的登记以户为单位。一般情况下,一个家庭登记在一个户口簿上。在同一个户口簿上的住户都有权利持有户口簿。是国家行政权利的范围。

像这种返还户口本的请求权利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前提是其享有权利的物被他人无权占有,户口本的法律性质并不是淡出的物品。原告张某兰与被告程某军的户籍在同一个户口簿上,原告与被告均可以持有该户口簿,被告程某军持有该户口簿的行为并无不妥,并不构成无权占有,因此也就不存在返还原物请求权。因此,原告张某兰的诉讼请求无法获得支持。

这种案例给我们一个启示,户籍问题设计的内容不单纯是民事权利,诉讼请求不能越位,否则诉讼请求很可能会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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