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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所得不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未知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 时间:2017-05-04 20:17

标签: 深圳离婚律师 债务处理 亲子鉴定 深圳离婚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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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大家一般认为婚姻存续期间的所得即是夫妻共同财产。有一种情况,就是夫妻感情破裂,分居生活,一方所得是不是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呢?对于这个问题,很多人都很纠结,深圳离婚律师也在思考这个问题,是不是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呢?

在这里我们有必要说一条司法解释,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属于共同财产。 这一点意义是非常大的。

媒体看到了这样一个案例,深圳离婚律师与你一起分享。大体案情是这样的,男女双方一方起诉离婚,在离婚诉讼期间,案外人赠送一辆汽车给女方,离婚诉讼结束后,男方通过查询得知这一辆车是婚姻存续期间女方得到的,于是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将该新发现的汽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根据媒体报道,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对该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依法认定妻子在离婚诉讼期间受赠的车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再分割。

深圳离婚律师在带您进一步了解相关案情,新闻媒体报道称男女双方于2010年登记结婚,因夫妻感情不和,男方于2013年初向武江法院起诉离婚,其不服一审判决,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诉讼期间,案外人赠与女方一辆小轿车,车款均由案外人支付。男方知晓后,认为该车辆购买在其与女方尚未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会,对案件事实作出了认定,认为登记在女方名下的小轿车虽发生其与男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支付该车辆购车款的是案外人,原、被告均未共同承担购车款,该车辆不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深圳离婚律师提醒想离婚的当事人,一切都不是绝对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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