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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哪些法定情形法院可以判定离婚?

来源:未知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 时间:2017-07-10 15:03

标签: 深圳离婚律师 债务处理 亲子鉴定 深圳离婚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网

深圳离婚律师在接受咨询的时候,常常听到这样一个问题,哪些情况下法院应当判决离婚?事实上这并没有确切的答案,多数情况下是酌定的。离婚的唯一理由是夫妻感情破裂,但怎么样才算是夫妻感情破裂呢?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法律的规定也不是就能得出确定的答案,需要法院法官酌情决定。

根绝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是根据夫妻双方当事人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依据来判决离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是通过一些情形表现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大家还要明白一个道理,这些情形应该能够认定,还要看证据,不是当事人认为的那样,是证据证出来的情形如此才可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8、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9、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10、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女方在两种情况下,男方是不准提出离婚的,一是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二是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但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要求的除外。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的“重大过错”,指①重婚或与他人同居;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判离的法定标准,顾名思义,就是指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必须判离的标准,也就是说,只要出现以下情形,就应当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就应该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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