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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的婚前房产你是否可以分得?

来源:未知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 时间:2017-08-18 07:36

标签: 深圳离婚律师 债务处理 亲子鉴定 深圳离婚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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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发现,夫妻一方婚前买房,婚后另一方对房子的关注度特别高。说到底另一方一直想分得一杯羹,这个问题有一点复杂。我国在这个问题上法律变化还是很大的,这一变化不是法律本身,一直是最高人法院的司法解释。现在的司法解释如何规定这一问题呢?

现在的规定是,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在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也就是判决处理的时候法院会如何来判决呢?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深圳离婚律师还发现很多这样的情况,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呢?这种情况类似于善意取得,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但是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会予以支持,这一种情况深圳离婚律师认为不需要担心。

下面这种情况已经很少了,单也有探究的必要,那就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深圳离婚律师认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然了,深圳离婚律师认为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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