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各级法院的这种要求也是明确的,凡经法院立案、调解、审理、执行的案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将被进行信用跟踪记录,一旦出现下列不诚信诉讼行为,法院将记录在案并报送当地征信中心以及行政主管部门备查,行为人今后在生产生活过程中所从事的民事活动将会因社会信用缺失而受到影响。
具体来说,要求在诉讼中杜绝以下行为:
1.伪造、变造虚假诉讼材料,进行虚假诉讼,不如实陈述案件事实;
2.故意躲避、拒绝签收法院传票、判决书等法律文书;
3.故意拖延诉讼或者滥用诉讼权利阻挠、妨碍对方当事人进行正当诉讼;
4.不遵守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
5.不在法定期限内如实申报财产;
6.隐匿转移财产,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或者不按期履行已达成的调解、和解协议;
7.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法院、法官声誉;
8.不服法院判决但不按法律途径寻求救济,而是通过扰乱社会秩序等方式主张权利,影响社会稳定;
9.诉讼代理人引诱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
10.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消极协助执行,或者妨碍、阻挠法院调查取证,帮助当事人规避法律责任;
11.中介机构违反执业规程,出具虚假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或者其他鉴定结论、证明文件;
12.其他违反法律和信用缺失行为。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这可以视为建设更公正的司法的一部分,应该得到诉讼当事人的无条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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