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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不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未知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 时间:2018-05-14 08:38

标签: 深圳离婚律师 债务处理 亲子鉴定 深圳离婚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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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认为,大家有一个误区,那就是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想当然认为就是夫妻共同债务,事实显然不是这样,下面深圳离婚律师为大家以案说法。

赵某某与李某文双方自由恋爱后结婚,因夫妻感情不和,离婚。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这样一笔债务,丈夫李某文向刘某借款9笔共计50万元,均为月息6分的高息借款。深圳离婚律师特别说明,李某文以其个人名义与刘某签订了借款协议、出具了收据以及借款备忘。在现实生活中,深圳离婚律师发现夫妻借款署两个人名字的情况不多。借款到期后,李某文未依约偿还借款,故,刘某将李某文、李某文妻子赵某某诉至法院。
深圳离婚律师带大家看看一审结果,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妻子赵某某对丈夫李某文所借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妻子赵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一中院。

深圳离婚律师想告诉大家的是,几年来很多人认为一审法院引用的上述司法解释违背了婚姻法的愿意,甚至出现了全国人大对上述司法解释进行审查的情况,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并于1月18日正式实施。本案二审立案时间为2018年1月10日,案情出现了反转。

因本案的借款协议、收据以及借款备忘中均无妻子赵某某签字,妻子赵某某也不认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借款数额为50万元,数额较大,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此种情形下,债权人刘某应对其主张的借款是否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承担举证责任。刘某主张借款用于妻子赵某某与丈夫李某文偿还房屋贷款。经法庭调查,妻子赵某某与丈夫李某文2011年购买的住房共计贷款31万元,借款发生时贷款数额仅剩十万元左右,系妻子赵某某与丈夫李某文离婚之后由妻子赵某某提取公积金将贷款结清,刘某主张的借款用途并不存在。

庭审中,法庭还发现,妻子赵某某与丈夫李某文共同生活期间性格不合、经常发生口角。双方曾协议离婚,后因孩子复婚,但丈夫李某文对妻子赵某某仍有酒后家暴行为,妻子赵某某曾多次报警,并先后两次诉讼离婚,最终双方协议离婚。本案借款均发生在双方诉讼离婚、妻子赵某某搬回娘家居住期间。

法院认为,妻子赵某某与丈夫李某文确实感情破裂,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权益的可能性极小。
另,通过检索关联案件,发现刘某作为出借人的另一案件中,其与不同的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协议、收据及借款备忘格式与内容与本案完全一致,借款用途一字不差,可见刘某提供的是格式条款,其主张的借款用途的真实性与否更加明确。深圳离婚律师和大家一起看看二审判决结果,最终,法院判决本案债务为丈夫李某文个人债务,免除了妻子赵某某的共同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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