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作为一项投资后形成的财产越来越重要,进入平常百姓家。深圳离婚律师遇到很多离婚中如何分割股票的案件。深圳离婚律师提示大家,如何分割的前提是股票是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来说,一方婚前就已经存在的股票账户财产一般是个人财产,婚后夫妻共同投资形成的股票才是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深圳离婚律师认为股票作为一种有价证券,要看它的形成时间确定财产性质。但不管是婚前昏后的股票,一般来说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司法实践中婚前股票婚后收益是否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有争议的。股票既有婚前购入也有婚后购入部分,此时股票财产性质如何区分,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深圳离婚律师为您总结如下:
一、一方结婚前就存在的个人股票账户上财产的婚后产生收益分配问题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无疑一方婚前的股票账户财产是个人财产,产生争议的一般是收益问题。深圳离婚律师在接受咨询时很多当事人都是从自己有利的角度来解读坚持。深圳离婚律师认为问题看似简单,事实并非如此,如果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婚后亏损的可以要求对方补偿一半?任何法律问题的解决解决必须要有法律依据。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生产、经营的收益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不是问题的全部,婚姻法法18条又规定,一方婚前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司法实践中更有操作性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对这一问题做了理清,明确了夫妻间的“投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即该投资即使以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投入,但只要“收益”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就应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也要看这种收益夫妻是否有投入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在离婚纠纷案件中,法官处理时是有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权的,深圳离婚婚律师提示大家用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通常会从婚前投入的资金婚后产生的收益是否与夫妻双方的人为协作劳动、努力或管理具有关联性来判断。假如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投资购买股票,婚后未进行管理,从来不买卖股票,帐户仅因市场变化而产生增值,那么可以判断该收益的产生与夫妻人为的努力或劳动没有关联性,该收益仍为资产投入一方的个人财产。最后抛售所得价款也是基于基于该股票价值取得的,是股票财产形式的一种转化,但不改变其为一方个人财产的性质
在实际的婚姻中可能有这样的情况,夫妻一方用婚前财产出资购买股票,婚后无论是业余还是全职操作买卖交易,只要有人为操作,此时就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一方投入的本金系个人财产的属性并未改变。最后,如果夫妻一方用婚前财产购买股票,操作时有一部分未从未实施过交易操作,有一部分实施了买入卖出的交易,实践中应由主张为个人财产的一方举证,无法证明具体增值比例的,可能会被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股票账户婚前婚后持续变动时的财产性质认定和财产处理
一般来说,股票账户都不是静止不变的,变动的情况下如何处理才是真问题。深圳离婚律师认为要分具体情况,一般来说法院将一方婚前投入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先从股票的现值中剔除,剩余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法院也可能法院以双方登记结婚之日为基准日,以当天一方名下股票市值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剩余金额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还可能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主张股票为个人财产的一方,由其证明股票中的部分或全部为个人财产。如无法证明,则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给予以平均分割。在最高人法院公布的判例中深圳离婚律师还发现,以登记结婚这一天的股票市值作为婚前财产,婚后继续投资的,能够区分婚前投入增值或贬值还是婚后投入增值或贬值的,仍按婚前归一方,婚后共同所有的原则进行分割。不能够区分婚前投入增值或贬值还是婚后投入增值或贬值的,按照婚前、婚后投入资金比例原则进行分割。
深圳离婚律师提示大家一定要明白,有些问题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会对你的权利产生极大地影响。在离婚财产问题上从来就没有标准答案
三、夫妻股票由他人代持是如何如处理
有很多夫妻的股票不在本人名下。深圳离婚律师认为,这本身不是问题,但你有义务证明这不是你的财产,更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举证不能,你要承担不利后果。在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由于双方有争议,有涉及第三人,法院处理起来并不容易。法官常常告知当事人应该另寻法律途径解决。当然前提是不是夫妻一方转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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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结婚前就存在的个人股票账户上财产的婚后产生收益分配问题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无疑一方婚前的股票账户财产是个人财产,产生争议的一般是收益问题。深圳离婚律师在接受咨询时很多当事人都是从自己有利的角度来解读坚持。深圳离婚律师认为问题看似简单,事实并非如此,如果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婚后亏损的可以要求对方补偿一半?任何法律问题的解决解决必须要有法律依据。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生产、经营的收益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不是问题的全部,婚姻法法18条又规定,一方婚前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司法实践中更有操作性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对这一问题做了理清,明确了夫妻间的“投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即该投资即使以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投入,但只要“收益”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就应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也要看这种收益夫妻是否有投入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在离婚纠纷案件中,法官处理时是有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权的,深圳离婚婚律师提示大家用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通常会从婚前投入的资金婚后产生的收益是否与夫妻双方的人为协作劳动、努力或管理具有关联性来判断。假如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投资购买股票,婚后未进行管理,从来不买卖股票,帐户仅因市场变化而产生增值,那么可以判断该收益的产生与夫妻人为的努力或劳动没有关联性,该收益仍为资产投入一方的个人财产。最后抛售所得价款也是基于基于该股票价值取得的,是股票财产形式的一种转化,但不改变其为一方个人财产的性质
在实际的婚姻中可能有这样的情况,夫妻一方用婚前财产出资购买股票,婚后无论是业余还是全职操作买卖交易,只要有人为操作,此时就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一方投入的本金系个人财产的属性并未改变。最后,如果夫妻一方用婚前财产购买股票,操作时有一部分未从未实施过交易操作,有一部分实施了买入卖出的交易,实践中应由主张为个人财产的一方举证,无法证明具体增值比例的,可能会被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股票账户婚前婚后持续变动时的财产性质认定和财产处理
一般来说,股票账户都不是静止不变的,变动的情况下如何处理才是真问题。深圳离婚律师认为要分具体情况,一般来说法院将一方婚前投入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先从股票的现值中剔除,剩余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法院也可能法院以双方登记结婚之日为基准日,以当天一方名下股票市值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剩余金额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还可能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主张股票为个人财产的一方,由其证明股票中的部分或全部为个人财产。如无法证明,则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给予以平均分割。在最高人法院公布的判例中深圳离婚律师还发现,以登记结婚这一天的股票市值作为婚前财产,婚后继续投资的,能够区分婚前投入增值或贬值还是婚后投入增值或贬值的,仍按婚前归一方,婚后共同所有的原则进行分割。不能够区分婚前投入增值或贬值还是婚后投入增值或贬值的,按照婚前、婚后投入资金比例原则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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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夫妻股票由他人代持是如何如处理
有很多夫妻的股票不在本人名下。深圳离婚律师认为,这本身不是问题,但你有义务证明这不是你的财产,更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举证不能,你要承担不利后果。在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由于双方有争议,有涉及第三人,法院处理起来并不容易。法官常常告知当事人应该另寻法律途径解决。当然前提是不是夫妻一方转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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