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号码
关于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婚姻家庭 >

深圳离婚律师:债权人有权依法撤销离婚协议书财产分割约定

来源:未知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 时间:2025-04-13 19:59

标签: 深圳离婚律师 债务处理 亲子鉴定 深圳离婚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网

王培元律师欢迎登陆深圳离婚律师网(http://www.wangxuyang.com ) ,如需转载和收录本网站文章,请注明文章来源,文章不得用于商业目的。

夫妻一方陷入债务纠纷后办理离婚手续,故意放弃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导致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果。面对“净身出户”的债务人,债权人愤然诉至法院。根据报道。安徽省一法院基于当事人逃废债务法院,,岁依法判决撤销当事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相应约定。案情如下:
 
钱某因商业合作关系与贵州某建设公司形成纠纷,经法院依法审理,判决钱某应偿还贵州某建设公司款项1000万元。案件经二审审理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被执行人钱某拒不履行还款1000万元的义务,虽经多次执行未果。
 
贵州某建设公司代理律师在尽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钱某为逃避债务,与妻子汪某在案件一审审理期间匆忙办理离婚手续,其离婚协议书将共有财产约定为贵女方所有,建筑公司认为钱某与妻子汪某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明显不当,钱某无偿转让财产,规避法院执行的行为影响了公司债权的实现。贵州某建设公司遂于2024年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钱某与汪某于2021年2月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约定的财产内容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时,正值贵州某建设公司与钱某债务纠纷案件一审审理期间,虽然债权人的债权尚未经法院判决确认,但该债权实际发生的可能性极高,钱某与汪某为逃避将来债务的履行,在离婚协议书上约定财产归属女方,导致钱某作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故本案符合债权人撤销债务人无偿处分行为的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撤销钱某与汪某于2021年2月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三条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的约定。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夫妻双方离婚时,可以通过离婚协议书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配,但是存在个别债务人企图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以无偿或者不合理价款的方式转移给配偶,从而降低偿债能力,逃避执行的情况。如债权人发现债务人逃废债务的事实可以依法要求撤销。当然要注意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王培元律师欢迎登陆深圳离婚律师网(http://www.wangxuyang.com ) ,如需转载和收录本网站文章,请注明文章来源,文章不得用于商业目的。


咨询热线

186-658-02271

律师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