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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抚养女儿不尽心,前妻成功变更抚养权

来源:未知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 时间:2015-02-03 23:09

标签: 深圳离婚律师 债务处理 亲子鉴定 深圳离婚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网

本文由深圳离婚律师网(http://www.wangxuyang.com ) 王培元律师研究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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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16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并判决婚生女儿张某乙由被告张某甲抚养。离婚后女儿跟随被告张某甲一年半,但被告张某甲从不带女儿去防疫站打防疫针,女儿四岁半了也从没去上过一天幼儿园。
2010年9月女儿的姑妈(被告张某甲的姐姐)把女儿的现状告知原告后,原告经过深思熟虑,于2014年10月14日在女儿的姑妈家(广州)接走张某乙,此事经被告张某甲同意,并书写了一份《张某乙的抚养变更据条》给原告。
从2010年10月4日至今女儿张某乙一直随原告在花都生活上学。被告张某甲从没给过生活费,也没来探望过。随着女儿长大上学办很多证件或外出旅游都要用户口本和监护人去办理(因女儿张某乙的户籍落户在被告张某甲的户口里,之前女儿的户口本放在奶奶处,现奶奶去世后户口本户主也换成了被告张某甲)。被告张某甲没有固定的住所,也经常玩失踪,家里人也无法找到他,造成了很多的麻烦。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张某乙变更由原告李某抚养;被告张某甲要协助原告李某把女儿张某乙的户口迁到原告李某处(为了女儿上学问题);被告张某甲从2014年11月起每月支付女儿张某乙抚养费500元至女儿张某乙18周岁时止。
被告张某甲称原告李某是在2010年10月14日接走女儿并在《抚养变更据条》上签名。暂时没有能力支付500元的抚养费,抚养费最多不超过350元。
法院认为,张某乙是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甲的婚生子女,法律规定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甲对婚生女儿张某乙均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女儿张某乙由哪一方抚养,可以由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甲双方协商。在2010年10月14日李某将女儿张某乙接走并携带抚养至今。李某、张某甲双方签订《张某乙之抚养变更据条》,约定从2010年10月14日起,张某乙的抚养由其父张某甲抚养转由其母李某抚养,因此,原告李某要求女儿张某乙由其携带抚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因此,原告李某起诉要求被告张某甲支付女儿张某乙的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李某要求被告张某甲协助其把女儿张某乙的户口迁到原告李某处的诉讼请求不属本院受理范围,故本案不作处理。
深圳离婚律师提示:一方获得抚养权不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但对子女变更户籍的要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会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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