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答辩)人:李某乙,男,1980年4月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某某大厦1号。
反诉请求(含答辩)内容:请求依法判令李某甲由反诉人李某乙抚养并驳回赵某以李某甲名义提起的全部诉讼请求。
反诉请求理由及答辩内容:
一、原告李某甲的现抚养人赵某在行使抚养权的过程中违反《离婚协议》,极力阻止我本人行使探视权等亲权,同时由于其又生育子女抚养条件已发生重大变化,李某甲由反诉人抚养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本人抚养孩子不需要对方支付抚养费。
原告法定代理人赵某在行使抚养权的过程中违反《离婚协议》及法律规定,极力阻止我探视儿子。2005年我与原告法定代理人离婚后,我就未曾与儿子在一起过夜,有两次把儿子接到我住处玩耍,晚上回去时皆被其法定代理人打骂。考虑儿子年幼承受精神压力太大,避免因与我见面招来的打骂,我常常只能在学校或路边远远的看看他。离婚后的这些年来本人认真履行抚养义务,原告法定代理人为了一已私愤,竟拿儿子作要挟,协议中“李某乙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点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早上九点送回赵某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赵某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成为一纸空文,严重侵害我本人行使亲权,也严重影响孩子健康成长,孩子不应再由原告法定代理人赵某继续抚养。
原告法定代理人赵某于去年下半年与其现在的丈夫又生育一子女,直接导致其抚养李某甲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继续抚养孩子也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本次诉讼中原告法定代理人赵某要求增加抚养费尽管既不合法也不合理,但也说明了她的抚养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我本人虽然没有工作,没有固定收入,但家庭稳定,现在的家庭条件能让我有条件抚养好李某甲,孩子继续由赵某抚养已明显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如果法院准许本人抚养孩子,本人并不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并保证对方顺利行使包括探视权在内的全部亲权。
二、原告法定代理人以儿子名义诉我未给付2011年6月至2014年4月抚养费既与事实不符,应依法驳回其要求判令支付抚养费105000元的荒唐诉讼请求。
原告是我的亲生儿子,天下有哪个父亲愿意抛弃自己的骨肉,诉状中指控我从2011年6月至2014年4月均未支付抚养费与事实不符。我与原告法定代理人2007年07月23日离婚后,考虑儿子的后期生活保障我于2007年9月28号将其名下独资企业深圳市百草信息咨询服务部零元转让给原告法定代理人及预付17000元抚养费,并口头约定该资产是我们的共同财产将来留给儿子做生活保障。但2010年中,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该企业已转让给深圳市友盟旅运有限公司。2011年曾多次向原告法定代理人追问该转让款的去向,皆无正面回答,后含糊其辞一部分给儿子做生活费了,一部分给儿子买房了,无需我再继续支付子女抚养费。现在原告法定代理人反而继续要求支付这段时间的抚养费毫无道理,其按照每月3000元计算更是荒唐,依法应予以全部驳回,我并不拖欠原告法定代理人赵某抚养费,赵某擅自处置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我有权继续追回。并且已经发生的抚养费纠纷与孩子无关,只是《离婚协议》履行问题,以孩子名义起诉违反法律规定。
三、原告法定代理人赵某假借儿子名义虚构理由要求增加抚养费既违反了双方的《离婚协议》,也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驳回。
《婚姻法》第36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扶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简称《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抚养孩子是我做父亲的义务,同时也是原告法定代理人赵某的义务。原告现在正处在义务教育阶段,国家免除学杂费,儿子的抚养费支出事实并不高于离婚的时候,另一方面双方在办理离婚时也已经充分考虑了物价等多种因素,并在财产分割时已经照顾了抚养方的利益,现在原告法定代理人以不懂事儿子的名义对我提起诉讼是毫无道理的。
我2005年09月至2007年09月曾在深圳市某某商务有限公司外派某某公司工作,期间每月的平均工资为2400元左右,加班少的月份仅1750元,并非如原告法定代理人所提的在某某公司工作就有高收入的说辞。在扣除了房租、水电、生活费后,实际仅剩1000多元,当时承诺月付800元的抚养费也是为了最大限度的保障儿子的正常生活,其抚养费占收入的比例已达到60%以上,其数额已大于我母亲当年在某公司做清洁工的月工资。由于离婚的沉痛打击无法上班,离婚后第二个月我便从某某公司离职失去工资收入,依靠投靠亲戚、亲朋借贷、信用卡借款、打临时工、我母亲在深圳坂田每月800元做清洁工的收入维持生活,即便这样的现状,仍然按时足额支付了原告的抚养费。
2011年至今我未曾有过固定的工作,未曾开过公司,也没有固定收入。到目前为止未参加过任何学校的MBA、EMBA培训,也未取得任何学校的MBA、EMBA学位或学历证书,目前我的最高学历仍然为大专。原告法定代理人提出的“EMBA毕业,现已自己成了公司,收入可观”纯属主观臆造、无中生有,我不知道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凭空虚构这些有何用意?我现已重新组成了家庭,我的主要职责是在家照看小孩,期间并无固定收入,而且也要负担自己家庭的生活支出,真如原告法定代理人所提的每月负责3000元的抚养费,不但远远超出孩子的实际生活需要,也是我所无法承受的,也会使我现在的家庭陷于无法维持的状态。
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第18条同时规定了可以提出增加抚养费的条件,即在“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情况下,在“(1)原定抚育费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经超过原定数额的;(3)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时才能要求增加抚养费,现在原告还在上小学,尚没有巨大的生活费支出,现在并没有发生应当增加抚养费的重大理由,我认为这完全是原告法定代理人假借不懂事的孩子之名对我起诉,根本就是借机向我索要钱财,这是对孩子的不负责任,更是对孩子的心灵伤害。原告法定代理人赵某与我离婚时,原告年幼,我为了孩子健康成长,遂同意其由母亲抚养。现在原告母亲的非理性行为已严重影响孩子健康成长并对我现在的家庭带来不当影响,法院应依法将孩子的抚养权变更给我以利于定纷止争,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综上,原告法定代理人以孩子的名义提起的诉讼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反诉人要求抚养孩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现实情况,特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原告李某甲由反诉人李某乙抚养并驳回原告法定代理人赵某以李某甲名义提起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反诉(答辩)人:
2015年1月29日
本文由深圳离婚律师网(http://www.wangxuyang.com ) 王培元律师研究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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