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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决定子女抚养权的法定因素和酌定因素

来源:未知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 时间:2015-03-13 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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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决定子女抚养权的法定因素和酌定因素

就法律规定来说,《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

到底子女和双方的哪些情况会决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呢?哪些因素是法定因素?那些因素是酌定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抚养权可予优先考虑情形: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可见,决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多数都是酌定因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决定性的。当然法官的这种自由裁量权也是来自法律和理性,不能随心所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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