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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怎么办 ?

来源:未知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 时间:2016-05-25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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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法院网公布了这样一起案例,李大妈根据自已的意愿立下遗嘱,自已愿意在去世后将遗留的一栋房屋在三子女间分配。然而大儿子不幸先于李大妈去世,问题来了,原本属于大儿子的遗产份额该如何处理?日前,南京某法院依法判决该起继承纠纷案,李大妈对大儿子的财产分配按法定继承处理,其他仍按遗嘱继承处理。

深圳离婚律师带您看一下法律相关规定:《继承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媒体公布的案件事情如下:

  李大妈与前夫生有一女冯某,而后与蒋大爷再婚,生有两子蒋大、蒋小,和一女蒋某。李大妈与前夫离婚分割财产时,分得一间平房。再婚后,举全家之力,将该间平房翻盖成一栋楼房,房产证上写了蒋大爷的名字。而后,为和谐家庭关系,全家共同签订一份分家协议,分别将这栋楼房平分给两个儿子。蒋大爷去世后,李大妈重新立了一份处理决定,对该栋楼房重新分配,大小儿子分别占房屋面积40%的份额,女儿蒋某占20%的份额。同时,蒋大也立下遗嘱,他生老病死的费用全部由同胞妹妹蒋某支付,而父母给他的房产份额也全部由蒋某继承。蒋大早年离婚,与前妻生有一女蒋小某。之后,蒋大先于李大妈去世。现该栋楼房已拆迁,冯某起诉要求分得房屋拆迁利益的四分之一。审理中,双方一致明确该栋房屋转化为拆迁利益11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分家协约对房产的居住及今后产权的分配约定明确具体,可视为蒋大爷、李大妈共同所立遗嘱。李大妈的处理决定变更了分家协约中对其财产的处分。大儿子所立遗嘱有效,但仅可对其死亡时已取得的财产进行处分,故对大儿子本可从李大妈处继承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李大妈的继承人依法继承。最终,法院判决蒋小获得拆迁利益的10/20,蒋某获得8/20,冯某获得1/20,蒋小某获得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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