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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在子女名下资产离婚时会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吗?

来源:未知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 时间:2016-07-06 11:12

标签: 深圳离婚律师 债务处理 亲子鉴定 深圳离婚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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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离婚律师王律师昨天接到一位姜女士咨询:10年前我和老公结婚时没有买房子,生了女儿后我们一起凑钱买了现在的一套房子,当时考虑到将来涉及继承、过户、避税等因素,就直接把房屋产权登记在女儿的名下。今年女儿已经8岁了,因为我们夫妻俩感情出现了问题,现在准备办理离婚。请问,已经登记在女儿名下的这套房子是属于女儿的个人财产还是会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呢?

  深圳离婚律师解答:根据《物权法》,不动产权利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既然该房屋的权属登记在女儿名下,就应当认定为女儿的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你们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女儿名下,视为你们已将房产赠送给了女儿,此套房产属你女儿个人财产,不会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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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后发现对方藏财,可起诉再分共同财产吗?
     
          王女士:我和丈夫结婚10年,于今年3月份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上也对财产进行了分割,现在无意中从他朋友那得知,他还有大量股票,他当时也没有告诉我,我现在要对这部分财产进行分割,请问这有法律依据吗?
  
深圳离婚律师解答: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的,是协议离婚;经法院调解并制作调解书的离婚案件,仍是诉讼离婚,不是协议离婚,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法院调解离婚后,对财产分割不满,不可以再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你可以起诉要求分割被丈夫隐藏、转移的财产。
  
        根据深圳离婚律师的统计:不能正常协议离婚的原因,主要牵扯原因有:财产分割问题  子女抚养子女抚养费问题。深圳离婚律师提醒涉及以上问题时一定要找专业资深的离婚律师来帮助自己来争取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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