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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谈法定继承顺序的特殊规定

来源:未知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 时间:2017-04-08 09:47

标签: 深圳离婚律师 债务处理 亲子鉴定 深圳离婚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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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历三十年的高速发展,个人财富有了巨大的增加,财产继承问题变得越来越重要,如何继承财产摆在了人们的面前,深圳离婚律师带您看一下相关法律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12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并按照以下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下面举一个丧偶儿媳是否有继承权的小案例一起和大家分享:

陈某芳作为丧偶儿媳,产生了一个继承难题,她独自一人照顾公婆多年,尽到了赡养的义务,可是应该不应该继承公婆的财产呢?到底算是哪一顺序的继承人呢?深圳离婚律师带你分析一下,依据上述法条规定,应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其公婆的遗产。万不得已时,陈某芳可以此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拥有了继承权,那又能继承多少呢?小编就来和大家一起讨论一下遗产继承该如何分配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3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对遗产的分配份额,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第一,原则上,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平分”遗产;但是,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经过协商,允许“有人分的多,有人分的少”。

第二,特殊情形特殊处理:

①基于对弱者一贯同情和照顾的立场,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并且缺乏劳动能力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多分;

②作为激励机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法定继承人,“可以”多分;

③作为事后惩罚,对于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却不对被继承人尽扶养义务的法定继承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第三,特殊情况下适用民法通则的一些原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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