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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还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医疗费吗?

来源:未知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 时间:2017-04-13 08:03

标签: 深圳离婚律师 债务处理 亲子鉴定 深圳离婚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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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是否还可以要求对方对付医疗费呢?深圳离婚律师认为,如果医疗费的形成与之前的婚姻关联性不大,一般不得要求对方支付。但是特殊情况下也是可以要求对方支付的。

我们来看一下北京市高级人法院公布的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一个案例:
 

简要案情如下宋某(女)与赵某原系夫妻关系,因双方夫妻感情破裂,赵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双方于2014年10月20日经法院判决离婚,由于双方在诉争之中没有涉及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法院未一并处理夫妻共同财产。2014年11月,宋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处理相关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对方承担医疗费用,请求内容为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判令赵某支付其预期所需的医药费十万元。

 

赵某答辩称同意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认为离婚后的医疗费与其没有任何关系。但就宋某所提支付医药费的请求,赵某认为:双方已经离婚,自己对宋某无任何扶养和经济资助的义务;且赵某已按离婚时法院的判决,支付了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医疗费,此案中宋某主张的药费尚未发生,故不认可宋某此项诉讼请求。

 

对于离婚后的医疗费用如何承担确实是一个棘手问题,法院也非常慎重,经过法院二次审理,法院认为,宋某与赵某婚姻存续时间较长,且宋某年事已高,离婚前已经身患多种疾病,日常需要花费较大的医疗费用,在查明相关事实并结合双方整体财产状况的情况下,作出终审判决,除对一审判决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进行了一些调整外,同时判决赵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宋某困难帮助金五万元。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深圳婚姻家庭律师也多次谈到这个问题,离婚后原则上双方没有任何关系了,但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些情况还是要综合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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