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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后又将房产赠与他人,房产到底是谁的?

来源:未知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 时间:2017-04-27 14:46

标签: 深圳离婚律师 债务处理 亲子鉴定 深圳离婚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网

案例分析:
      刘某早年丧偶后独自将儿子抚养长大。儿子成家后到外地工作,家中只剩他一个人。他名下有一套房产,在儿子生了孙子后他立下遗嘱以后将房子留给孙子。后因年老体弱他决定找个老伴。经人介绍,刘某同30岁的孙某结婚,双方在结婚前还签订了再婚协议,约定将刘某的老屋赠与孙某,并进行了公证,后双方到产权部门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房屋过户后双方结婚。结婚后第三年,刘某因病抢救无效死亡。因为刘某再婚前曾立过遗嘱,将老屋交由儿子生的孙子继承。于是刘某儿子以遗嘱在先为由,主张该房应归刘某孙子所有。但孙某以赠与合同已生效、房屋已过户为由拒绝。请问,根据法律规定该房产应当归谁所有?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遗赠是指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社会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根据《继承法》第3条和第16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等。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从这个角度来讲,刘某有权立下遗嘱约定将个人的房产留给自己的孙子,这合乎法律规定,也合情合理。
      但后来刘某在与孙某登记结婚前约定将涉案房产赠与孙某,双方并到产权中心办理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那该房产的权属性质就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根据《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另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的根据。因此,刘某虽有遗嘱在先,可在他生前签订再婚协议时已通过赠与的方式,将遗嘱指向的财产(争议的房屋)赠给了孙某并就该房屋赠与进行了公证,且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老屋的所有权在办理上述相关手续后已经转移至孙某,刘某死时老屋已不归刘某所有。因此,刘某儿子无权以刘某遗嘱为由,代表刘某孙子要求继承老屋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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