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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子女赡养父母不能讲条件

来源:未知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 时间:2017-07-22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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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为您推荐一个江苏兴化法院审理的案件,案情如下:

原告沈某生育两子两女,均已成家立户,其配偶于前年去世,因其两子一女均定居外地,仅有大女儿与原告同村生活,现原告已年过八旬,体弱多病,无生活来源,其大儿子以家产分配不公为由拒绝赡养,其大女儿则表示无力赡养,愿以照料原告起居生活替代赡养费用,本案经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效,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子女每年分别给付赡养费用4000元。

庭审中,四名子女各执一词。大儿子辩称原告已将存款交由三儿子,应当由三儿子履行赡养义务,三儿子辩称,赡养老人是全体子女的义务,应当按照份额履行赡养义务,其大女儿则表示家庭贫困,无力支付赡养费用,仅能照顾原告起居生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沈某系四名被告的父亲,现年过八旬,无生活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故原告要求四被告履行赡养义务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赡养费给付标准,考虑到原告大女儿在日常生活中对原告照料较多,且其确属家庭困难,综合考虑原告身体状况、本地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酌定原告大女儿每年给付赡养费用2000元,其余三名被告每年分别给付赡养费用4000元为宜。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深圳离婚律师说法

不管父母有什么错,这一条是最基本的,赡养老人是子女对父母的法定义务,不涉及财产分割问题。深圳离婚律师认为以父母偏心、分家不公为由拒不履行赡养义务是与法律相悖的。子女赡养老人的义务原则上是相同的,当地的一些风俗习惯也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予以考虑,本案发生在农村,法院处理本案时,应当结合农村风俗习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考虑到原告仅有大女儿在身边照料生活,给予老人一定的精神慰藉,而其余子女均长期定居外地,对原告关心甚少,遂适当减轻大女儿的赡养份额符合法理情理。

深圳离婚律师提示每一位做子女的,赡养父母不要讲条件,父母想怎么样就怎么样,我们尽心尽力赡养好父母是法定的义务,多年后我们也就成了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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