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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浅谈离婚时夫妻之间经济补偿机制的建立

来源:未知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 时间:2019-07-23 11:50

标签: 深圳离婚律师 债务处理 亲子鉴定 深圳离婚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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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离婚率越来越高,公平公正准确处理夫妻之间的矛盾,既有利于落实婚姻法确定的离婚自由,也有利于社会的整体稳定。离婚时夫妻之间财产分割问题已经越来越细化、精确化,相关司法解释也做了详细规定,应该说夫妻财产分割达到了有法可依,现在基本已经不是太大的问题。但有关离婚时夫妻之间补偿机制的建立却还是空白,并且这个问题在离婚纠纷案件中一再被提出来,已经影响到离婚时案件处理的公正性。我们知道由于离婚时夫妻彼此情况不同,在家庭中肩负的职责不同,双方无法处于一个经济平等的状态,离婚时这方面的争议已经和正在衍生很多社会问题,我们是否应建立起一套离婚时的公平补偿机制呢?又该如何建立呢?笔者试图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谈一下对这些问题的粗浅看法。

一、离婚时夫妻之间补偿机制建立的必要性和社会意义

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各个家庭都有自己的特殊性,彼此从一段婚姻中受益程度并不同,离婚的原因也是千万种理由。但无疑认为自己在过往的婚姻家庭中付出较多,受益较少的一方会心理失衡,常常会出现不想离婚的一方明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软磨硬泡甚至故意恶意拖延离婚时间,对子女成长和社会安全产生了种种问题,离婚自由也成了泡影。如果我们从深层次思考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婚姻存续期间形成的个人利益不平衡、经济能力的不同以及离婚没有补偿机制至少是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之一。就这种补偿咨询律师往往也会得到否定的回答(事实是很多离婚案件法官已经变相实现了某种补偿)。

离婚时如何解决夫妻之间的矛盾特别是经济方面的矛盾必须站在公平公正准确的基础上,既不能支持一方把另一方当做摇钱树,也不能完全不顾夫妻在过往的婚姻生活中分工不同和经济能力的差别。这个时候需要一种夫妻之间离婚补偿机制登场。需要强调的是夫妻财产分割和补偿机制应该做一个清晰的区分,不能相互替代,这样更有助于夫妻之间问题的解决,而不是和稀泥,财产分配的不明不白。这也是笔者寻求从法律上或司法实践上建立夫妻补偿机制的最重要原因。建立起公平公正的补偿机制远比法官利用自由裁量权在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时用主观的多分少分来实现相同的目标更加合理。友情提示:欢迎登陆深圳离婚律师网(http://www.wangxuyang.com ) 如需转载和收录本网站文章,请注明文章来源,欢迎大家跟本网站友情链接。

当然从法律上建立起补偿机制并不是说夫妻离婚一定就存在补偿的必要,需要设定补偿机制发挥作用的条件,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用科学严谨的态度对待补偿问题,替代法官用财产分割的自由裁量权取代夫妻离婚时的补偿机制。公平正义的离婚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化解离婚矛盾的有效手段,几十年来的婚姻家庭司法实践经验已经为我们从法律制度上加以规定已经创造了条件。

二、如何建立离婚时候的夫妻补偿机制

关于如何建立离婚时候的补偿机制,一种是直接法律规定,一种是司法解释。甚至于通过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方式也可以逐步确立这种机制。法官在办理离婚案件的时候事实早已经考虑了补偿机制,只是碍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而是以少分多分财产或者经济帮助的方式实现的,尽管不是那么科学,客观上也达到了补偿机制的作用。离婚案件处理精确化的要求需要我们向前迈进。友情提示:欢迎登陆深圳离婚律师网(http://www.wangxuyang.com ) 如需转载和收录本网站文章,请注明文章来源,欢迎大家跟本网站友情链接。

就笔者个人的看法来说,建议还是应该由婚姻法作出原则规定,再用司法解释的形式来系统规定离婚时候的夫妻补偿机制的细节。就补偿的原因来说主要是一方由于婚姻家庭生活而丧失的工作机会、劳动技能等能够带来经济收益的能力降低导致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机会的减低造成的相对损失。多数人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为了家庭的共同利益愿意做出牺牲,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信赖对方也同样为家庭全力付出或者对方能力的提高所带来的的利益也归家庭所有。当离婚发生的时候这种预期已经不可能实现,当事人只能寄希望对方良心发现可能会予以照顾。这样的假设发生显然对于弱势一方来说是不合理的,必须通过某种补偿机制来予以实现。还有这样的情形,在夫妻缔结婚姻后一方以婚前财产投入中婚后的家庭生活中,这部分财产已经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且难以区分,无法主张作为独立的婚前财产的情况也可以请求适当补偿。

就离婚补偿机制的建立来说,法律或司法解释列举的情形不可能囊括家庭生活的全部,有些情况需要法官依据合情合理的原则予以确认。比如一方为协助另一方尽赡养义务,支出较大的情况是否应该进行适当补偿呢,只能依据法官根据事实情况进行判断。再比如孩子从出生一直由一方负责抚养,另一方不尽抚养义务,这个时候是否需要补偿以及如何补偿呢?这些情况在以前的司法实践都已经出现,只是法官以其他不同的形式解决了而已,引入完备的离婚补偿机制会使很多问题名正言顺。

我们认真总结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需要补偿的各种情形,确立补偿的原则,一套夫妻离婚时的补偿机制就能够建立起来,就本质来说不是新东西。笔者在代理很多离婚纠纷案件中系统提出自己的理由,法官站在公平的角度上变相实现了当事人的补偿诉求。

三、夫妻离婚补偿机制与夫妻离婚过错赔偿、经济帮助的区别

夫妻离婚补偿机制不同于夫妻离婚过错赔偿以及离婚时的经济帮助,由于现行法规中没有夫妻离婚时的补偿机制,导致了离婚补偿通过财产分割、经济帮助和过错赔偿等形式区别实现。我们的民事法律建立在概念法学的基础上,他们应该是截然不同的概念,尽管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候让人感觉模糊,法官借助财产分割比例、经济帮助等形式实现了补偿和照顾。友情提示:欢迎登陆深圳离婚律师网(http://www.wangxuyang.com ) 如需转载和收录本网站文章,请注明文章来源,欢迎大家跟本网站友情链接。

就概念来说,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是指在离婚诉讼中,因一方过错导致夫妻破裂离婚时,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给予民事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四种情况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时的经济帮助是指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它与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离婚时尽义务较多一方的请求补偿,离婚过错赔偿是不相同的,在离婚时给予生活困难的一方适当的经济帮助是另一方对于该方的有条件的帮助。其本质是帮助。友情提示:欢迎登陆深圳离婚律师网(http://www.wangxuyang.com ) 如需转载和收录本网站文章,请注明文章来源,欢迎大家跟本网站友情链接。

婚姻法的最重要使命是保障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包括离婚自由,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是需要处理好原夫妻经济利益关系前提下的离婚自由。法律作出补偿机制规定后可能会从经济的角度让一方付出更大的经济代价,但换来离婚更加自由,死缠烂打、坚决不离婚的人可能会减少,夫妻利益关系处理会更加平衡全面,也让即将步入婚姻的人们明白,夫妻如何分工、如何构建关系对未来至关重要,会重塑健康的夫妻关系。这个问题的解决在一定意义上是对婚姻法中的照顾、补偿、赔偿、帮助等一系列法律概念的再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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