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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要求损害婚姻关系的一方进行赔偿

来源:未知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 时间:2015-01-11 15:19

标签: 深圳离婚律师 债务处理 亲子鉴定 深圳离婚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网

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对一国婚姻制度会产生深远影响,如果婚姻中存在的损害得不到合理的赔偿,当事人对婚姻制度的不认可程度会显著升高,反过来恶性影响社会。就概念来说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它反映了我国经济和社会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后婚姻关系保护的现实需要,对于制裁有过错方、保护无过错方、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人身、财产权利,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由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是一项崭新的法律制度,因此也存在不足和待完善之处。本文仅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性质、功能、构成要件、立法缺陷以及完善意见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

  在私法领域,损害赔偿责任的产生原因有两个:违约和侵权。那么,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究竟是什么?学界有两种主流观点:侵权责任说和违约责任说。“侵权责任说”建立在“婚姻制度说”和“配偶权”基础上。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对一国婚姻制度会产生深远影响,如果婚姻中存在的损害得不到合理的赔偿,当事人对婚姻制度的不认可程度会显著升高,反过来恶性影响社会。就概念来说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它反映了我国经济和社会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后婚姻关系保护的现实需要,对于制裁有过错方、保护无过错方、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人身、财产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将离婚损害赔偿归结于侵权责任更为合理。原因在于:第一、将婚姻的本质界定为“契约”在我国缺少传统观念支撑。并且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和程序要件的法定性,使得“婚姻契约说”更加站不住脚。第二、从我国相关立法看,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精神赔偿一般只适用于侵权领域而不适用于违约场合。故而,离婚损害赔偿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责任。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功能

  (一)填补损害

  填补损害,是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救济手段。通过赔偿损失,使受害方的权益得到尽可能的弥补。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一方面对于受害方因离婚而导致的可以用财产进行直接衡量的物质损害给予直接弥补;另一方面,对于精神损害,虽然不能用财产衡量,但以财产方式进行弥补也尽可能地将离婚为受害人带来的伤害降至最小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对一国婚姻制度会产生深远影响,如果婚姻中存在的损害得不到合理的赔偿,当事人对婚姻制度的不认可程度会显著升高,反过来恶性影响社会。就概念来说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它反映了我国经济和社会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后婚姻关系保护的现实需要,对于制裁有过错方、保护无过错方、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人身、财产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二)精神补偿与抚慰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抚慰金,是一种特殊赔偿金,兼具补偿和抚慰双重功效。夫妻本是特定人身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主体,具有亲密的感情关系,一旦一方受到对方的外遇侵害,其精神打击之大。因此,由过错方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有助于受害人恢复身心健康。虽然精神损害难以用财产弥补,但财产的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满足人的需要,至少可以保证受害人在正常的婚姻关系解体之后又足够的物质条件去调整和缓和因此受到的打击,重新设定新的人生目标。

  (三)制裁过错方

  让过错方承担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是婚姻法对于漠视配偶权益、违反婚姻义务的行为的谴责和惩戒。这种惩戒不仅是对过错方的惩罚,而且对他人也有警示和预防作用,使行为人能够预见自己的过错行为可能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以减少这类行为的发生,从而维护社会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对一国婚姻制度会产生深远影响,如果婚姻中存在的损害得不到合理的赔偿,当事人对婚姻制度的不认可程度会显著升高,反过来恶性影响社会。就概念来说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它反映了我国经济和社会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后婚姻关系保护的现实需要,对于制裁有过错方、保护无过错方、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人身、财产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四)保护无过错方

  实行离婚损害赔偿,可以保障离婚后无过错方及其子女的生活,提高单亲家庭的生活水平,有利于单亲家庭子女的健康成长。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一)一方有过错并且过错形式是故意。

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一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其主观方面必须存在过错并且是故意。从婚姻法规定的四种情况看,有过错方所持的主观心态均为故意,没有过失的情况。也即是说,实施婚姻法46条规定的四种行为,不管是通过作为形式,还是不作为形式,行为人都认识到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对一国婚姻制度会产生深远影响,如果婚姻中存在的损害得不到合理的赔偿,当事人对婚姻制度的不认可程度会显著升高,反过来恶性影响社会。就概念来说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它反映了我国经济和社会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后婚姻关系保护的现实需要,对于制裁有过错方、保护无过错方、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人身、财产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二)客观上存在法定的过错行为。

  婚姻法46条规定的四种行为包括:①重婚行为。包括事实上的重婚和法律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有配偶者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指的是由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包括姘居和通奸。③家庭暴力行为。即行为人以捆绑、殴打、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包括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以及对年老、年幼、疾病或没有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对一国婚姻制度会产生深远影响,如果婚姻中存在的损害得不到合理的赔偿,当事人对婚姻制度的不认可程度会显著升高,反过来恶性影响社会。就概念来说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它反映了我国经济和社会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后婚姻关系保护的现实需要,对于制裁有过错方、保护无过错方、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人身、财产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三)配偶一方的行为与另一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只有配偶一方的受损害的原因是另一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过错方才能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配偶之间的夫妻关系,是基于双方的信赖、自愿、忠诚而建立,是受法律保护的以配偶权为主要内容的身份关系。配偶一旦实施了四种行为之一,必然损害另一方的配偶权,给对方造成身体上的损害或精神上的痛苦。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对一国婚姻制度会产生深远影响,如果婚姻中存在的损害得不到合理的赔偿,当事人对婚姻制度的不认可程度会显著升高,反过来恶性影响社会。就概念来说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它反映了我国经济和社会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后婚姻关系保护的现实需要,对于制裁有过错方、保护无过错方、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人身、财产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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