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问题既涉及婚姻法,又涉及继承法,还与民法具体规定连在一起,深圳离婚律师认为必须综合加以分析才能得出正确结论。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已经履行连带清偿责任的,另一方的求偿权将根据夫妻之间是否实行约定财产制以及是否形成离婚协议等情形而不同。深圳离婚律师认为:第一,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但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履行连带清偿责任的,可以在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范围内行使追偿权;第二,夫妻双方在一方死亡前有离婚协议,并约定夫妻共同债务分担的,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履行连带责任的,可以在离婚协议约定的份额和范围内行使追偿权。若在离婚协议中对此未达成一致或未提到共同债务的,履行连带清偿责任的一方按照均等份额的原则行使追偿权;第三,夫妻双方在一方死亡前人民法院已判决离婚的,但未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的,履行连带清偿责任的一方可以根据人民法院判决中对共同财产的划分原则和标准行使追偿权。若判决书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作出明确判决的,履行连带清偿责任的一方可以根据法院判决中确定的份额行使追偿权。
夫妻在离婚后发生追偿权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时对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已经给予了必要的考虑,因此生存一方行使追偿权时,不会影响对子女和女方权益的保护。但深圳离婚律师认为夫妻一方死亡时双方未解除婚姻关系的,生存一方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后,因追偿权与继承权发生纠纷的,深圳离婚律师认为人民法院处理时应当体现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网真诚为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在司法实践中发现,夫妻生存的一方与死亡一方的继承人可以归于一人,因此生存一方的追偿权因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而终止。但是,若死亡一方的继承人为二人以上的,会产生生存一方追偿权与继承人继承权的冲突,对此应依照《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解决,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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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对婚姻问题如何解决,对离婚时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存在困惑,欢迎随时咨询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王培元律师,我们会随时会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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