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深圳离婚律师网(http://www.wangxuyang.com ) 王培元律师研究和整理。
友情提示:如需转载和收录本网站文章,请注明文章来源,欢迎大家跟本网站友情链接。在一些离婚纠纷案件中,很多当事人电话咨询深圳离婚律师,问离婚诉讼正在进行中,自己及家人的人身经常受到对方的威胁,该如何处理。对于这个问题以前深圳离婚律师会告诉当事人做报警处理,在受到伤害后对方事实也妨碍了民事诉讼,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对方进行民事制裁。
随着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实施实践不断深入,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遇到暴力时候的人身保护有了新的处理方法,即法院签发人身保护令。深圳离婚律师曾经以前在相关案例中提到过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签发了全国第一张人身保护令。深圳市还为人身保护令的执行建立了各部门联动的机制。
深圳离婚律师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发现福建法院网上也有类似人身保护的案例,大家可以仔细研究一下相关案例。
福建案例详情:
2011年6月,驻福建某部队军官李某甲(系化名)与其妻子陈某甲产期不睦,矛盾激化,,李某甲诉至福建某基层法院坚决要求与被告陈某甲离婚,并称被告陈某甲婚后脾气暴躁,经常对原告及其亲人大打出手,曾经持刀威胁其父亲并且毁坏掉其父亲的电器,原告李某甲要求法院采取措施保护其本人及其父亲等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法院审查后下达了期限为六个月的人身保护令,其主要内容是禁止被告为暴力行为侵害原告及其亲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案件最后再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协议离婚。按照相关规定,人身保护令是可以在诉前,诉讼中或诉讼后的合理期限内有效的。
深圳离婚律师评析
很多年来家庭暴力一直困扰着中国很多家庭,如何处理呢?主要是报警处理。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法律制度也越来越完善。特别是2012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修改《民事诉讼法》,其中对诉讼保全制度由财产保全扩大为财产及行为的保全,这种保护制度的进一步确立完善必将将对涉家暴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判工作产生深远影响。
深圳离婚律师法条检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相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最高人法院关于民诉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在采取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措施时,责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当书面通知。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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