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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谈古代婚姻家庭制度

来源:未知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 时间:2017-03-31 13:45

标签: 深圳离婚律师 债务处理 亲子鉴定 深圳离婚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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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婚姻家庭律师所谓的古代婚姻家庭制度主要是中国封建社会主要时期实行包办强迫婚姻制度,这种婚姻制度以聘娶婚为主要方式。深圳离婚律师认为这种制度在一个社会不发达的时期有其存在的意义,当然以现在的标准是无法让人接受的。

在古代强迫制度下,婚姻男女自身婚姻须听凭家长、父母做主,绝对不是现在结婚自愿离婚自由。家长、父母对子女婚姻拥有不可争辩的主婚权和支配权,事实上当时的社会制度就是子女接近服么的财产。婚姻的成立则须通过媒婆,一个很重要的历史角色,媒人从中中介。这一婚姻制度体现咋秦律、汉律、唐律等一切封建法律都确认这种婚姻制度的合法性。唐律规定,卑幼①不依家长私自婚娶的,要罚受杖一百,同时对主婚人也要依律科刑,甚至连媒妁也会受到追究。由此可足见婚姻包办强迫的专制程度。

聘娶婚既然是一种根据父母的意志,通过媒妁致币帛通问,以合二姓之好的一种婚姻成立方式,所以,资财也就成了婚姻缔结的重要条件。唐律就规定,结婚须实行“以聘财为信”的送财礼制度,从而使结婚成为买卖交换的一种形式。唐律甚至还规定,即使没有正式签订婚约,但只要接受了聘礼,“聘则为妻”,婚姻关系就应当得到确认,与签订婚书一样具有婚约的性质。

深圳离婚律师查遍历史发现包办强迫婚姻在秦汉至唐的封建社会上升时期还尚未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也许深圳离婚律师掌握的资料有限,这一说法不一定正确。特别是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儒术的独尊地位被冲垮,又由于这是一个汉民族和各少数民族大融合的时期,婚嫁相对两汉来说要显得自由些,男女青年在择偶问题上也有一定的自主权。

深圳离婚律师再带您看看史书是如何记载古代的婚姻制度的。据《晋书·王濬传》载,平吴名将王濬年轻时任河东郡从事。州刺史徐邈的女儿有才能,“择夫未嫁”,徐邈就将手下佐吏召集议事,让女儿在帘内暗暗挑选,徐女看中了王濬,告诉了一旁的母亲,徐邈遂将女儿嫁给了这个小吏。有时,男女双方相爱私通,也允许成婚。《晋书·贾充传》和《世说新语·惑溺》都记载了西晋时韩寿“偷香”的故事。韩寿貌美,是司空府里的小吏。司空贾充的女儿贾午自见到韩寿后,就爱上了他。韩寿从贾午婢女口中得知了小姐的思恋之情,遂约期“逾墙而入”,私会贾午。贾午连皇帝赐给父亲的奇香,也偷偷当作信物赠给了情人。贾充发觉后并未大事声张,而是将女儿正式嫁给了韩寿。这段史实与后世《西厢记》情节颇近,不同的是,《西厢记》中老夫人得知真情后仍不肯将莺莺嫁给张生,而贾充却成全了这段姻缘。
深圳离婚律师发现在未成年子女的教育问题上,父母有时候不一定合拍,各有不同的驾驭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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