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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是指当事人的未婚、结婚、离婚、丧偶及未再婚的情况。婚姻状况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现存的婚姻状况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包括:已婚(初婚)公证、已婚(再婚)公证、离婚公证。
结/离婚证公证: 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持有的结婚证/离婚证予以证明的活动。
已婚(初婚)、结婚证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
(2)夫妻双方户口簿;
(3)结婚证(遗失结婚证的要补办结婚证);
(4)民政部门的结婚登记申请表复印件(里面有注明“初婚”的内容并加盖民政部门的印章;
(5)其他与婚姻状况有关的证明材料,如申办结婚公证的证明(证明表格见下载专区)等;
(6)2寸彩色照片(合照)3张(公证书发往美国、韩国、奥地利等国使用的,提供4张,增加1份副本,相应增加1张照片)(备注:办理《结婚证》公证无需提交照片);
(7)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已婚(再婚)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
(2)夫妻双方户口簿;
(3)结婚证(遗失结婚证的要补办结婚证);
(4)证明申请人之前婚姻关系终止的材料,如离婚证、离婚协议、有效的调解书、判决书或裁定书等;丧偶的,提供配偶去世的证明材料,如死亡证、火化证、户籍因死亡而注销的证明等;申请人有数次婚姻的,应分别提供上述相应证明材料;
(5)民政部门的结婚登记申请表复印件(里面有注明“再婚”的内容并加盖民政部门的印鉴);
(6)其他与婚姻状况有关的证明材料,如申办结婚公证的证明(证明表格见下载专区)等;
(7)2寸彩色照片(合照)3张(公证书发往美国、韩国、奥地利等国使用的,提供4张,增加1份副本,相应增加1张照片);
(8)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离婚或丧偶未再婚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簿(婚姻状况栏写明离异或丧偶);
(3)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法院调解书、判决书,丧偶的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
(4)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
(5)民政部门的离婚登记申请表复印件(加盖民政部门的印鉴);
(6)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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