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号码
关于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律师文集 >

法院不应把强制调解当成离婚纠纷案件的审理方式

来源:未知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 时间:2017-09-24 15:39

标签: 深圳离婚律师 债务处理 亲子鉴定 深圳离婚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网

友情提示:欢迎登陆深圳离婚律师网(http://www.wangxuyang.com ) ,如需转载和收录本网站文章,请注明文章来源,欢迎大家跟本网站友情链接。

了解中国司法的人都知道法院十分重视调解在民商事案件审理中的适用,特别是离婚案件,甚至成了主要的结案方式。深圳离婚律师查阅权威数据,就全国层面而言,以2003年至2011年的统计数据为例,2003年的调解率为29.94%,此后逐步提高,2004年为31%2005年为32.1%,许多基层法院达70%以上2006年为30.41%,其中一审民商事案件调解和撤诉率合计达到55.06%2007年之后,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工作报告中只列明了调解撤诉率,所以具体的调解率无法从公开途径得知,但根据其他资料仍可得知,“调解撤诉率均保持在60%以上,到2011年时,调解率已经上升到40.63%。离婚纠纷案件更高。


无讼或和解是中国传统的纠纷了结方式,这也被称为东方智慧。但法官采取强制调解、调解协议内容不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虚假调解等等也客观存在。深圳离婚律师认为这违背了调解制度的初衷。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鼓励各级法院采用调解方式结案,是因为它的自愿属性,即当事人不仅应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而且应该自愿、主动履行调解协议,特别是婚姻家庭案件涉及社会的安定和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由此可见,最能反映调解案件质量好坏的表征是当事人的自愿性。更让人无法接受的是,深圳离婚律师发现很多案件法官借调解之名久拖不决,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过分注重调解,会严重破坏司法的权威性,当事人从此可能不再信任法律,是依法治国的巨大损失。

法院应该注意区分着重调解和强制调解是不同的,调解是必经程序也不是说就可以强制调解。

咨询热线

186-658-02271

律师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