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 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 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等 法律法规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2014-2020 年)的通知》(国发〔2014〕21 号)、《国务院关于 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 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 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 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 号)等文件要求,加 快推进婚姻登记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 行为的惩戒力度,促进婚姻家庭和谐稳定,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 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民政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 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工业和信 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 卫生计生委、审计署、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计局、旅游局、银监会、证监会、 保监会、国家公务员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部门就婚姻登记 领域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工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
当事人有以下行为 之一的,由民政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 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 (二)作无配偶、无直系亲属关系、无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虚 假声明的; (三)故意隐瞒对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况, 严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 条例》行为的。
二、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民政部基于全国婚姻登记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严重失信名单, 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全国婚姻登记信用信息平台实现数 据交换和共享。最高人民法院将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判决或调解离婚、 撤销婚姻登记、宣告婚姻无效、宣告死亡等案件信息与民政部交换 和共享。公安部将婚姻登记当事人及其配偶的身份信息、死亡信息 通过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与民政部交换和共享。工业和信息化部将 婚姻登记当事人的通信信息与民政部交换和共享。卫生计生委将婚 姻登记当事人及其配偶的死亡信息与民政部交换和共享。签署本备 忘录的各相关部门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获取婚姻登记严重失 信名单后,执行或者协助执行本备忘录规定的惩戒措施,有关部门 3 根据实际情况将联合惩戒的实施情况反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民政 部。
三、联合惩戒措施及实施单位
(一)限制招录(聘)为国家公职人员。限制婚姻登记严重失 信当事人招录(聘)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实施单位: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等
(二)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实施单位:中央编办
(三)限制任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融资性 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认证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实施单位: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 证监会、保监会、地方政府确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机构
(四)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限制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提出其不再担任相 关职务的意见。 实施单位:中央组织部、国资委、财政部、工商总局等
(五)限制参评道德模范等荣誉。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不 得参加道德模范、五四青年奖、三八红旗手、全国五好文明家庭、 最美家庭等评选,已经获得荣誉的予以撤销。 实施单位: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 等
(六)限制参与相关行业的评先、评优。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 事人为律师、教师、医生、公务员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评 先、评优。 实施单位:司法部、教育部、卫生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
(七)供入股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或备案,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时审慎性参考。 将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相关信息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私募投资 基金管理人登记,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的审慎性参考。 实施单位:证监会
(八)供设立认证机构审批时审慎性参考。 实施单位:质检总局
(九)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将婚姻登记严重失 信当事人信息作为金融机构对拟授信对象融资授信审批时的审慎 性参考。 实施单位:人民银行、银监会
(十)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限制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申 请补贴性资金支持。 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资委等
(十一)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为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关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 5 人时,在企业申请海关认证企业时,不予通过;对已经成为海关认 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实施单位:海关总署
(十二)作为选择政府采购供应商、选聘评审专家的审慎性参 考。将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信息作为政府采购供应商、选聘评 审专家的审慎性参考。 实施单位:财政部
(十三)供重点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参考。 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申请律师、教师、医生、社会工作者、 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认证从业人员、证券期货从业人员、新闻工 作者、导游等资质资格认证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相关从业人员 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实施单位:教育部、司法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审计署、 税务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计局、旅游局、证监 会 (十四)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对于有使用伪造、变造 的身份证件、户口簿、证明材料或者有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违法行 为的当事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实施单位:公安部 四、联合惩戒的动态管理 民政部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 信息,相关记录在后台长期保存。有关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按 6 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或者解除联合惩戒。
五、其他事宜 各部门和单位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及时在本系统 内下发,并指导监督本系统各级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本备忘录签署后,各部门、各领域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与本备忘录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调整后 的法律法规为准。实施过程中具体操作问题,由各部门另行协商明 确。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 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等 法律法规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2014-2020 年)的通知》(国发〔2014〕21 号)、《国务院关于 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 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 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 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 号)等文件要求,加 快推进婚姻登记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 行为的惩戒力度,促进婚姻家庭和谐稳定,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 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民政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 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工业和信 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 卫生计生委、审计署、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计局、旅游局、银监会、证监会、 保监会、国家公务员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部门就婚姻登记 领域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工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
当事人有以下行为 之一的,由民政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 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 (二)作无配偶、无直系亲属关系、无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虚 假声明的; (三)故意隐瞒对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况, 严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 条例》行为的。
二、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民政部基于全国婚姻登记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严重失信名单, 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全国婚姻登记信用信息平台实现数 据交换和共享。最高人民法院将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判决或调解离婚、 撤销婚姻登记、宣告婚姻无效、宣告死亡等案件信息与民政部交换 和共享。公安部将婚姻登记当事人及其配偶的身份信息、死亡信息 通过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与民政部交换和共享。工业和信息化部将 婚姻登记当事人的通信信息与民政部交换和共享。卫生计生委将婚 姻登记当事人及其配偶的死亡信息与民政部交换和共享。签署本备 忘录的各相关部门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获取婚姻登记严重失 信名单后,执行或者协助执行本备忘录规定的惩戒措施,有关部门 3 根据实际情况将联合惩戒的实施情况反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民政 部。
三、联合惩戒措施及实施单位
(一)限制招录(聘)为国家公职人员。限制婚姻登记严重失 信当事人招录(聘)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实施单位: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等
(二)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实施单位:中央编办
(三)限制任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融资性 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认证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实施单位: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 证监会、保监会、地方政府确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机构
(四)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限制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提出其不再担任相 关职务的意见。 实施单位:中央组织部、国资委、财政部、工商总局等
(五)限制参评道德模范等荣誉。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不 得参加道德模范、五四青年奖、三八红旗手、全国五好文明家庭、 最美家庭等评选,已经获得荣誉的予以撤销。 实施单位: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 等
(六)限制参与相关行业的评先、评优。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 事人为律师、教师、医生、公务员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评 先、评优。 实施单位:司法部、教育部、卫生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
(七)供入股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或备案,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时审慎性参考。 将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相关信息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私募投资 基金管理人登记,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的审慎性参考。 实施单位:证监会
(八)供设立认证机构审批时审慎性参考。 实施单位:质检总局
(九)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将婚姻登记严重失 信当事人信息作为金融机构对拟授信对象融资授信审批时的审慎 性参考。 实施单位:人民银行、银监会
(十)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限制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申 请补贴性资金支持。 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资委等
(十一)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为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关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 5 人时,在企业申请海关认证企业时,不予通过;对已经成为海关认 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实施单位:海关总署
(十二)作为选择政府采购供应商、选聘评审专家的审慎性参 考。将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信息作为政府采购供应商、选聘评 审专家的审慎性参考。 实施单位:财政部
(十三)供重点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参考。 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申请律师、教师、医生、社会工作者、 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认证从业人员、证券期货从业人员、新闻工 作者、导游等资质资格认证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相关从业人员 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实施单位:教育部、司法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审计署、 税务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计局、旅游局、证监 会 (十四)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对于有使用伪造、变造 的身份证件、户口簿、证明材料或者有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违法行 为的当事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实施单位:公安部 四、联合惩戒的动态管理 民政部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 信息,相关记录在后台长期保存。有关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按 6 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或者解除联合惩戒。
五、其他事宜 各部门和单位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及时在本系统 内下发,并指导监督本系统各级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本备忘录签署后,各部门、各领域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与本备忘录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调整后 的法律法规为准。实施过程中具体操作问题,由各部门另行协商明 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