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婚姻家庭律师提示: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2014年8月29日,李某甲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李某乙从2014年8月起每月支付其抚养费1200元至其能独立生活时止,并支付从2012年至2014年至今产生的部分医疗费5679.9元和校服费804元,本案诉讼费由李某乙负担。
原审法院认为: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本案李某甲以原来的抚养费过低,难以满足目前的生活水平,要求李某乙提高抚养费的标准,而李某乙辩称其目前己经失业,每月靠失业救济维持生计,愿意将每月抚养费提高至750元。鉴于李某乙目前处失业状态,仍愿意适度提高抚养费,法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李某甲提出要求李某乙支付2012年至2014年至今的部分医疗费及校服费的意见,理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深圳律师。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8条、第11条的规定,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如下判决: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李某乙每月支付抚养费750元给李某甲,至李某甲十八周岁止;二、驳回李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后,上诉人李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不应由直接抚养方承担子女的绝大部分抚养费,而另一方只是象征式的支付小部分抚养费。仅李某甲的医药费就已远远高于李某乙给付的抚养费。为此,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李某甲的一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李某乙答辩称:不同意李某甲的上诉请求。我现在失业,每月领取失业救济金1200多元,我仅同意按原审判决每月支付李某甲的抚养费750元;李某甲提交的医疗费单据不能证实是其实际发生的费用,校服费已包含于抚养费内,我不同意另行支付李某甲医疗费和校服费。
本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乙与陆某于2004年登记结婚,于2007年10月4日生育女儿李某甲。李某乙与陆某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于2010年11月8日经本院主持调解【案号:(2010)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774号】,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陆某与李某乙同意离婚;二、婚生女儿李某甲由陆某携带抚养,由李某乙每月支付抚养费650元给陆某,至李某甲年满十八周岁止。后李某甲随母亲陆某居住生活至今,李某乙按调解协议支付抚养费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深圳律师。
一审期间,李某甲请求李某乙支付其校服费804元,提交了广州市东教服饰学生服装收费收据,载明李某甲于2014年6月购买校服支出804元;李某甲称其过敏体质容易生病,请求李某乙支付其2012年1月至2014年8月发生的部分医疗费5679.9元,并提交了医疗费单据若干。李某乙称其于2014年3月开始失业,没有能力负担李某甲抚养费1200元/月,只能负担李某甲抚养费750元/月;为证实其现失业,李某乙提供了登记日期为2014年4月17日、发证机构为荔湾区逢源街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的《失业登记证》和荔湾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4年4月28日出具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验证报到时间安排表》,载明李某乙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起止时间为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每月失业保险金标准1240元。
二审期间,李某甲称其现上小学一年级,平均每月支出生活费800多元、托管费700多元、书本费90元和医疗费700多元,托管费未实际发生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深圳律师,但属于必然发生的费用;李某甲还称李某乙在ff有两间房,有房屋租金收入,足以支付其抚养费,并提供《ff市(nn区)房产查询证明》两份,载明坐落于ff市nn区里水沙涌管理区越秀山庄三街5号401室、402室的产权人为李某乙和刘广浩。李某乙对上述房产查询证明无异议,但称上述房屋是其与父亲刘广浩共有,现由其家庭居住使用,没有出租和租金收入。
本院认为:关于李某乙每月应负担李某甲的抚养费问题,原审判决已做评述,本院予以认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鉴于李某乙现处于失业状态,每月领取失业救济金1240元,结合李某甲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及李某乙的个人意愿,原审法院确定李某乙负担李某甲的抚养费增加至750元/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李某甲虽举证证实李某乙有两套房屋,并认为其有租金收入,有足够能力负担其抚养费1200元/月,但李某甲未能举证证实李某乙确有将房屋出租,且李某乙名下的两套房屋是与他人共有,李某乙亦否认有出租房屋及租金收入。因此,李某甲请求由李某乙支付其抚养费1200元/月,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深圳律师。
关于李某甲请求李某乙支付的医疗费和校服费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李某乙离婚后已按调解协议约定,每月支付李某甲的抚养费650元,鉴于双方当事人未就李某甲的医疗费和教育费作出特别约定,李某甲亦未举证证实其患有重大疾病,因此,其支出的医疗费和购买校服的费用应包含于抚养费内,李某甲请求李某乙另行支付其2012年至2014年的医疗费和校服费,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深圳律师。
综上,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适当,本院予以维持。李某甲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李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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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29日,李某甲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李某乙从2014年8月起每月支付其抚养费1200元至其能独立生活时止,并支付从2012年至2014年至今产生的部分医疗费5679.9元和校服费804元,本案诉讼费由李某乙负担。
原审法院认为: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本案李某甲以原来的抚养费过低,难以满足目前的生活水平,要求李某乙提高抚养费的标准,而李某乙辩称其目前己经失业,每月靠失业救济维持生计,愿意将每月抚养费提高至750元。鉴于李某乙目前处失业状态,仍愿意适度提高抚养费,法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李某甲提出要求李某乙支付2012年至2014年至今的部分医疗费及校服费的意见,理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深圳律师。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8条、第11条的规定,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如下判决: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李某乙每月支付抚养费750元给李某甲,至李某甲十八周岁止;二、驳回李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后,上诉人李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不应由直接抚养方承担子女的绝大部分抚养费,而另一方只是象征式的支付小部分抚养费。仅李某甲的医药费就已远远高于李某乙给付的抚养费。为此,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李某甲的一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李某乙答辩称:不同意李某甲的上诉请求。我现在失业,每月领取失业救济金1200多元,我仅同意按原审判决每月支付李某甲的抚养费750元;李某甲提交的医疗费单据不能证实是其实际发生的费用,校服费已包含于抚养费内,我不同意另行支付李某甲医疗费和校服费。
本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乙与陆某于2004年登记结婚,于2007年10月4日生育女儿李某甲。李某乙与陆某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于2010年11月8日经本院主持调解【案号:(2010)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774号】,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陆某与李某乙同意离婚;二、婚生女儿李某甲由陆某携带抚养,由李某乙每月支付抚养费650元给陆某,至李某甲年满十八周岁止。后李某甲随母亲陆某居住生活至今,李某乙按调解协议支付抚养费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深圳律师。
一审期间,李某甲请求李某乙支付其校服费804元,提交了广州市东教服饰学生服装收费收据,载明李某甲于2014年6月购买校服支出804元;李某甲称其过敏体质容易生病,请求李某乙支付其2012年1月至2014年8月发生的部分医疗费5679.9元,并提交了医疗费单据若干。李某乙称其于2014年3月开始失业,没有能力负担李某甲抚养费1200元/月,只能负担李某甲抚养费750元/月;为证实其现失业,李某乙提供了登记日期为2014年4月17日、发证机构为荔湾区逢源街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的《失业登记证》和荔湾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4年4月28日出具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验证报到时间安排表》,载明李某乙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起止时间为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每月失业保险金标准1240元。
二审期间,李某甲称其现上小学一年级,平均每月支出生活费800多元、托管费700多元、书本费90元和医疗费700多元,托管费未实际发生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深圳律师,但属于必然发生的费用;李某甲还称李某乙在ff有两间房,有房屋租金收入,足以支付其抚养费,并提供《ff市(nn区)房产查询证明》两份,载明坐落于ff市nn区里水沙涌管理区越秀山庄三街5号401室、402室的产权人为李某乙和刘广浩。李某乙对上述房产查询证明无异议,但称上述房屋是其与父亲刘广浩共有,现由其家庭居住使用,没有出租和租金收入。
本院认为:关于李某乙每月应负担李某甲的抚养费问题,原审判决已做评述,本院予以认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鉴于李某乙现处于失业状态,每月领取失业救济金1240元,结合李某甲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及李某乙的个人意愿,原审法院确定李某乙负担李某甲的抚养费增加至750元/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李某甲虽举证证实李某乙有两套房屋,并认为其有租金收入,有足够能力负担其抚养费1200元/月,但李某甲未能举证证实李某乙确有将房屋出租,且李某乙名下的两套房屋是与他人共有,李某乙亦否认有出租房屋及租金收入。因此,李某甲请求由李某乙支付其抚养费1200元/月,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深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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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适当,本院予以维持。李某甲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李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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