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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于婚前购买,登记在一方名下,也不一定是一方个人财产。深圳离婚律师带您看看以下案例,以便于大家有一个更直观的认识。
李小兰(女)与赵大平(男)系大学同学,以上名字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为化名。双方在大学期间于2008年8月恋爱,经过马拉松式恋爱后修成整个于2014年8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还不错。深圳离婚律师认为这已经是幸福家庭。双方于2015年4月2日生一子赵某某。婚后抵不住平淡的生活,双方矛盾越来越多。李小兰诉至法院,要求与赵大平离婚,由其抚养赵某某,依法分割财产,并由赵大平承担坐月子费用及医疗费等为夫妻双方支付的费用。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另查明,李小兰在2013年10月为购买房屋曾与案外人何某某签订购房合同购买房屋一套,于2013年11月6日登记到李小兰名下,赵大平出资58万余元,是按揭贷款购买,尚欠贷款36万元,从购买的目的来看该房屋用于婚后共同居住,经过评估相关房屋目前该房屋含装修价值现值180万元。
法院认为,李小兰与赵大平虽系自主恋爱结婚,因双方不珍惜夫妻感情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既然现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应予准许。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婚生子赵某某由李小兰抚养,赵大平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坐月子费用10000元及医疗费3800元,由赵大平承担6900元。涉案房屋虽产权登记在李小兰名下,但系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购买的房屋,赵大平支付了首付款,房屋装修及家具家电则主要由李小兰出资,考虑到婚生子由李小兰抚养,本着照顾妇女和未成年人的原则,涉案房屋判归李小兰所有,李小兰向赵大平给付房屋折价款85万元,尚欠贷款由李小兰承担。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纠纷的解决再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只能依法解决,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作出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通过上面案例大家应该明白,房屋于婚前购买,登记在一方名下,也不一定是一方个人财产。
李小兰(女)与赵大平(男)系大学同学,以上名字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为化名。双方在大学期间于2008年8月恋爱,经过马拉松式恋爱后修成整个于2014年8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还不错。深圳离婚律师认为这已经是幸福家庭。双方于2015年4月2日生一子赵某某。婚后抵不住平淡的生活,双方矛盾越来越多。李小兰诉至法院,要求与赵大平离婚,由其抚养赵某某,依法分割财产,并由赵大平承担坐月子费用及医疗费等为夫妻双方支付的费用。本案中,涉案房屋虽系以李小兰的名义购买,办理按揭贷款,并登记在李小兰名下,但首付款却由赵大平支付,虽然与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略有不同,但法院的处理结果却秉承了司法解释的精神。首先,涉案房屋虽然登记在李小兰名下,但鉴于赵大平支付了首付款,并参与了夫妻共同还贷,对涉案房屋有贡献,故涉案房屋不能认定为李小兰的个人财产。其次,将涉案房屋判归李小兰所有有其合理性,因为李小兰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获得房屋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形态转化,故将按揭房屋判归产权登记一方有充分的法理基础。另一方面,将按揭房屋判归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因为,婚前一方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贷款,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相对人,离婚后由其继续承担还款义务也是名正言顺的。最后,鉴于赵大平支付了首付款并参与了共同还贷的行为,离婚时应结合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其出资份额、所作贡献,对其做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对于夫妻双方婚前以按揭方式购买的房屋,离婚时该房屋应如何分配,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另查明,李小兰在2013年10月为购买房屋曾与案外人何某某签订购房合同购买房屋一套,于2013年11月6日登记到李小兰名下,赵大平出资58万余元,是按揭贷款购买,尚欠贷款36万元,从购买的目的来看该房屋用于婚后共同居住,经过评估相关房屋目前该房屋含装修价值现值180万元。这就是案件基本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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