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一直是一个社会热点。特别是一些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都把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被告,究竟应该如何应对呢?深圳离婚律师带您看看下面案例:
也许这样的爱情故事没有心意,于某评在深圳一家互联网公司做行政工作,都是单身,认识了同在深圳做程序开发的单某,单某告诉对方自己是离异,在此之前其有过一段短暂的尴尬婚姻,而且还有一个孩子,情到深处不自已,于某评对此并不介怀,双方迅速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婚后生活双方还不错,为了照顾单某前妻的小孩,于某评自原来的老东家离职出来单干,尽量从各个方面照顾对方的生活。他不知道的是对方嗜赌如性,单某不改网络赌球的恶习,瞒着于某评在外各处举债。借款像雪球一样,越滚越大,焦头烂额的单某甚至打上了于某评的主意。赌博会毁掉一个家庭绝对不是玩笑话。其第一段婚姻也是因为赌博而自毁长城。
对此一无所知的于某评结婚后才恍然大悟,果断与单某协议离婚,并签有自愿离婚协议书处理双方的债权债务。然而事情并没那么简单,小贷公司的借款到期后,放贷人不仅将二人共同购买的婚房侵占,并多次上于某评的美甲店骚扰要求其还款。不久,于某评作为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共同被告收到法院传票。
案件所涉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对于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借款,原、被告存在争议。庭审中,于某评辩称,债务虽发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系单某个人所借用于赌博,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其对涉案借款毫不知情,没有共同借款合意,应属单某个人债务。单某同意于某评意见,自认系其隐瞒于某评所借,且用于赌博,系其个人债务,其愿意承担还款义务。
最高人法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反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关键有以下两点需要理清:其一,于某评称其对于原告与单某之间的借款并不知情,单某对此予以确认,从二人自愿协议离婚书有关债权债务的约定也可以印证于某评对于包括本案在内的借款并不知情的事实。另外,本案中也无证据证明原告就借款一事告知过于某评。
其二,从财产分割协议中提及的借贷附录结合对应的相关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可以反映,涉及的出借人均为小额贷款公司、信用卡借款及包括本案在内的私人借款,数额有几十笔之多;借款时间集中发生在2016年年间;各出借人的借款金额大部分每笔在10万元以内,并在间隔非常短的时间内连续借款,事实大致相同。众所周知,小额贷款公司及信用卡借款的出借利息比较高,逾期后更会承担更高的利息,本案所涉借款本身也约定高额的利息,被告将上述连续借款用于家庭日常开支有违常理,因此单某同期连续借款的诸多情况,其涉赌有着极大的可能性。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该案法官还是尽心尽责,做出了公正的判决,于某评对于本案借款不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