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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未经妻子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房屋的合同有效吗?

来源:未知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 时间:2017-10-01 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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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夫妻两个无法就房屋买卖达成一致的情况很多,闹矛盾的也很多,夫妻共有的房产在出售过程中,在只有夫妻一方的签字的情况下如何判断合同的效力呢?妻子有权阻止交易进行吗?带着这些问题深圳离婚律师带您看看一看下面的案例。

以下是简要案情,赵某某和王某某是夫妻,婚后二人名下共有一套房产。夫妻有了卖掉房子的想法,多次和中介洽谈。2016年1月,又找到房屋中介公司并经中介公司居间,赵某某就该房屋与买家于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总房价为280万元。贪图省事,认为夫妻谁签都无所谓,于是出现在了合同落款处本该由王某某签名的地方则由赵某某代签,按照定金条款,于某某合同签订当日即支付了定金5万元。


上述交易前期行为完成后,王某某坚决成称其并不知道赵某某出售房屋,并且更没有授权赵某某代其在合同上签名,合同的瑕疵是明显的,(深圳离婚律师认为这很难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被告没有义务交付房屋,因此现在现不同意出售房屋。于某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某王某某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


庭审过程中,对交易前期进行的经过进行了查证,中介公司经办人作为证人到庭陈述称,当时签订买卖合同起初是在赵某某家里商谈,王某某因出差不在家,所以赵某某当场给妻子打电话说明了情况。后在中介公司签订合同时,赵某某再次和妻子通了电话,得到许可后赵某某才在合同上签署了二人的名字。法院在庭审中另又查明如下情况,上述合同签订后赵某某和王某某将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另行出售他人,出售价为3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对于案件的认定应该依法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综合判断。根据证人陈述,赵某某在签订合同前已经现场与王某某电话沟通,房屋买卖关涉家庭利益的重大事项,倘若真如王某某所言其不同意出售房屋,赵某某不可能在合同上同时签署二人的名字,故当时缔约的于某某有理由相信赵某某有权以丈夫的名义代理王某某与其进行交易。王某某现以其不知道出售房屋事宜且未授权赵某某代为签字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缺乏依据。且不久之后赵某某和王某某即将房屋以更高的价格另行出售,表明两人对此早有准备,其行为显然构成违约。故法院最终判定,出售方构成违约,赵某某和王某某应双倍返还于某某定金10万元。裁判之后,赵某某和王某某主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金钱义务。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像本案这对夫妻应该受到惩罚的,双倍返还定金太便宜他们了,多卖的部分应该作为对对方的赔偿,或者进行必要的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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